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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5:36 中国广播网

  见习期间可享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

  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见习期可作工龄计算

  中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记者 张亚然) 从今年开始,国家将陆续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帮助回到原籍
、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日前,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合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设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通知》指出,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通知》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强调要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对见习生的考核鉴定和表彰通报制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为高校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

  《通知》强调,今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据悉,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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