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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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9:50 中国青年报 | |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1991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启动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根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深入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共青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于2004年2月成立了《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课题组,对英国、德国、挪威、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六个国家的现行未成年人法律进行系统整理、筛选和翻译。经过两年多的艰辛努力,本课题研究于2006年3月圆满结束。 继20世纪80年代一批国外未成年人法律被翻译成中文后,20多年来这是我国首次系统更新当代各国未成年人法律的翻译工作。在此期间,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法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特别是对网络、虐待等突出问题有的国家已经制定了全新的规范。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基础性翻译工作及时跟踪反映国外动态,推动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建立。 本次科研成果发布会主要是介绍《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探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的特点及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提出有关建议: 建议一 建立未成年人出生登记和身份确认制度 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责任在父母,其次在于国家和社会,为了落实这两重保障,必须进行出生登记和身份确认,一方面明确谁是承担父母责任的人,另一方面落实相关政府部门为这个生命提供的各项保障和福利措施。 建议二 建立问题家庭干预制度 我国目前有相当数量的问题家庭,需要外界社会和政府的介入,包括贫困家庭的救助、儿童日托照料、亲职教育指导、有心理问题的父母的咨询和治疗、父母监护责任的法律监督、脱离家庭儿童的救助等。 建议三 建立行为问题少年特殊教育制度 我国目前有一批不适应普通学校教育的行为问题少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普通学校的全面教育能力,立足普通学校满足这些问题少年的特殊教育需要,同时合理规划并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 建议四 建立未成年人医疗、意外事故保险制度 我国绝大部分儿童没有医疗保障,完全依靠家庭负担,很多家庭因病致贫,有的甚至遗弃重病儿童;另外,因没有保险分担责任,许多学校苦于发生意外事故后产生的责任赔偿纠纷,而尽量避免组织户外活动。 建议五 建立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制度 禁止雇佣童工是原则,但不排除例外,我们需要做出更加灵活和全面的规定。同时不应仅仅强调禁止童工,对于就业的未成年人的福利和保护同等重要。 建议六 建立媒体管理和监督制度 媒体是家庭、伙伴之外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因素,我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对大众传媒的内容及载体进行管理和规范。 建议七 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从组织法的角度我们建议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相应设立配套的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在诉讼程序上,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建立专门的档案制度,以及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证据制度;在实体处理上,坚持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司法分流原则和非监禁刑原则;在刑罚执行方面,科学矫正,细化规范。 建议八 建立儿童工作从业者的任职资格制度 很多危险恰恰来自孩子身边的人。因此,我们需要设立一项专门的制度,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建立因身体、品行、犯罪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的档案记录制度;雇主考察制度;专门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等。 建议九 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工作机构 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未成年人专职政府工作机构,协调、监督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建议十 建立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制度 在我国各项儿童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现阶段,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困境儿童救助是必要的。政府应当出台相应政策和法律,确保他们获得合法身份开展工作,同时加大管理和指导力度。 中青在线专稿(J-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