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起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网上征求意见(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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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1:14 中国新闻网 | |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即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期间通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在三级医疗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未经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的;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九)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 [上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