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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起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网上征求意见(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1:14 中国新闻网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该机构的医师进行考核或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以及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医疗、保健机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预防机构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或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行业、学术组织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及其思想品德、医患关系、医德医风、依法执业状况。

  第三十条 医师执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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