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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名校热衷办民校目的是赚钱合法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8:09 中国新闻网

  金华外国语学校的投资方关系也很暧昧

  据一位知情人介绍,2004年12月,金华市教育局通过多次讨论后决定由其名下的浙中教育集团和金华一中国际教育部共同创办外国语学校。学校的体制按民办性质运行。经过一断时间的酝酿,2005年3月13日,金华教育局下发文件,金华外国语学校的建设资金3000万由浙中教育集团(2000万)和金华一中(1000万)共同筹措。同年4月,金华外国语学校便在金华
城区进行提前招生。而此时距外国语学校领到办学许可证,还有3个多月呢。

  那么所谓的浙中教育集团,又是怎么样的一个集团呢?据记者了解,这是一个没有任何经济实体的集团,是金华市教育局下属的全资公司。正如现任公司总经理施某说的,这是一个特殊的公司,这个公司是“红顶”公司。施经理表示他刚接任这个公司,有些事情还不方便接受采访。他们所投资外国语学校的2000万元,其中一部分是已工会的名义集资的,另外就是浙中教育集团担保向银行贷款。

  那么作为外国语学校的另一个投资方---金华一中,它其实也是一个国有机构,两个国有企业投资创办一个民办学校,这究竟为了什么?我想明眼人一看就该明白了。他们一开始就在规避国有资金是办不成民校的,那怕办成了投资方也拿不到好处。要有回报只有自筹资金。然而根据法规投入民办办学的资金是不允许集资的。

  办民校一切均为了赚钱?

  5月 16日上午,外国语学校朱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诉苦,金华一中从原来的校区搬到现在的校区,累计投资近2.1亿元。其中近4000—5000万元需由校方自行承担,学校哪来的钱?为了让记者相信他们说的话,朱校长向记者出示了相关资金分摊的文件。这或许就是金华一中积极创办外国语学校的初衷。

  为了规避《教育法》所指的民校办学不能占用国有资金,金华一中以工会的名义向教职员工集资,再加上第一批学生入学所缴的预交的学费,金华一中勉强凑足了1000万元。

  业内人士分析,国有名校热衷办民校,说穿了是钻教育体制的漏洞。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赚钱合法化。像金华一中通过举办所谓的“民校”后,收取学生的高额赞助费就心安理得。实际上仍是由金华一中出场地,出校舍,出师资。这实际是一种国有资源的转换然后流失。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外国语学校的校长朱耀仁,他反复声明他是为公家干事,他目前领的工资是仍由金华一中发的,外国语学校只是发给他每月140多元的值班补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金华外国语学校实际上成了金华一中创收洗钱的窗口。

  金华外国语学校留给我们的警示:

  国家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而事实上,义务教育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总有那么一些学校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想方设法谋取自身既得利益的最大化。有名气的中学办民校,既使是名牌小学也出现“班中班”。这种班级收费往往高得离谱,金华某小学向每个“班中班”的学生收取择校费30000元。如此高额收费,人为地将一些贫困家庭的孩子阻挡在了学校的大门之外,生硬地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孩子的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除了基本书籍费外,不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而借助名校的校舍、师资、设备、名气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创办民校,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将不合理的收费变成合理的高收费,这种违背义务教育法的变通,显见扩张了教育不公。在记者的采访中,很多校长承认,将公办改为民办,真正目的是将义务教育变成高收费教育,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合理化”。

  我们不反对采取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办法来整合教育资源、激发教育活力。但这种民办学校必须独立于公办学校之外,具有独立法人。而几乎所有的“校中校”都游离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既享有公办学校的资源,又按照民办学校的条件社会化运作,显见其是利用了公共权力享受了双重政策,极易引发多种社会矛盾。产权归属不清。教育部在教基(2002)一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像金华外国语学校,是由公立学校出人、出校舍、出牌子,法人还由金华一中的副校长兼任,其产权归属,也很难界定。

  金华外国语学校在招生时,保证30%—50%学生直接进人金华一中。金华一中是金华人民的名牌学校,金华一中的招生指标也是公共的优质教育资源,金华一中凭什么将招生指标给予外国语学校,如此保证自己的“民办学校”,这就是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同是教基(2002)一号文件第二条指出,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这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基本保证。而“校中校”不但造成了这种稀缺资源的极大流失,而且在民校中张扬了一种无序竞争。,

  教育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像金华外国语学校的这种办学模式,既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也严重影响了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享用,有关部门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不消除教育不公,就是为教育不公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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