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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16 扬子晚报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昨日出台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伤职工可视病情转诊转院。

  据了解,根据规定, 参加南京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急救不能赴定点机构就医的,可到就近医院就诊,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周内报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备案。经急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治疗。长期驻外和因工出差的职工工伤应到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连续住院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复诊住院以及需要康复治疗的,均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服务时,不得无故拒绝检查和治疗,故意加重病情,不得夸大隐瞒情节,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多领工伤待遇。 (黄红芳 杨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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