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传播作品保护期限50年 过期后将可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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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7:2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3日电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阎晓宏介绍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方面,作品产生以后保护是有期限的,50年。过了这个期限,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人类可以共享了,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的限制。第二方面,合理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