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校方责任险 学生过失致事故由校方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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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4:10 中国新闻网 | |
今后,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因为校方过失导致伤亡,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昨日,从辽宁省保监局传来消息,开展“校方责任险”的通知已经下发,10余年来,学生保险只有学生自己购买的“学平险”一种局面将被打破。 辽宁省保监局表示,名为《关于积极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由辽宁省保监局与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向辖内的各家财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内各高等院校及各市教育局下发 而“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投入,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学校是受益方。凡在辽宁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可参加学校校方责任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不得转嫁到学生身上。“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如果,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来源:辽沈晚报;作者:金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