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欠薪保障法规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04:01 深圳特区报

  首部欠薪保障法规

  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

  ■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评说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叶惠强

  本报记者杨丽萍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难免有兴衰成败,但法律如何保证破产企业员工利益,特别是如何解决企业欠薪问题,这一直是困扰深圳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1997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建立了一种崭新的欠薪保障制度,更是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谈起这部早在10年前就颁布实施的条例,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叶惠强着重谈到了它的两个特点:一是全国首部有关企业欠薪保障的法规;二是通过立法建立了一种和国际惯例接轨的欠薪保障制度。他说,欠薪保障制度,是指通过立法采用强制与互助原则对用人单位筹集一定的基金,用于垫付用人单位在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以及老板逃匿等特定条件下拖欠员工的工资,并行使垫付工资追偿权的一种保障制度。目前我市欠薪保障基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财政补贴。每年每户企业只需一次性缴纳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70%的欠薪保障费,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

  叶惠强告诉记者,我国工资法律制度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根据预先约定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有可能随时因种种原因而发生破产、资不抵债的情况,这类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因此,通过立法,采用强制与共济手段,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依法解决用人单位在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以及老板逃匿等特定条件下拖欠工资问题,能够较好地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事实胜于雄辩,叶惠强举了发生在2003年春节前的一个欠薪案件,在该案件中,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作出了成立以来最大的一笔垫付,为深圳市即洁清洁服务公司的453名员工垫付欠薪78万余元。从2002年6月开始,公司就不同程度拖欠工人工资,工人虽多次催促,但公司老板一直回避。其间,公司只断断续续发过一两百元,用来维持员工的基本生活。

  到了2002年12月28日,一些准备辞工回家过年的工人发现位于渔农村的公司大门紧锁,老板不见了,手机怎么也联系不上。在老板逃匿的情况下,本由即洁公司负责清洁卫生的商场也终止了和公司的合作,400多工人顿时“失业”。由于公司欠房租,工人们还被宿舍房东通知要求他们立即搬出,并停水停电。

  据统计,即洁公司共拖欠400多员工从几个月到半年不等的工资和加班费100多万元。员工在12月3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了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情况后根据《深圳市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迅速作出决定,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员工的部分欠薪,帮助工人渡过难关。2003年1月3日,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相关规定,给欠薪在2000元以下的员工全部垫付了工资,欠薪超过2000元的则垫付2000元,共垫付欠薪78万余元。

  叶惠强说,欠薪直接关系到员工的日常生活保障,有了欠薪保障基金,就可以迅速解决生活困难的欠薪员工的燃眉之急。仅今年上半年,我市就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企业欠薪16宗,批准垫付764人次,垫付金额22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欠薪保障制度除了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外,也有利于企业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叶惠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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