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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部门:明星做药品医疗证明广告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07:58 新华网

  

上海工商部门:明星做药品医疗证明广告属违法

  资料图片

  新华网上海7月29日电(记者俞丽虹)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公开信,劝诫名人明星谨慎推荐产品,引发各方对“名人代言”现象的关注。记者从上海工商部门了解到,明
星“现身说法”,在药品、医疗等广告中给产品功效作证明,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名人代言”“明星广告”堪称普遍,许多商家视其为扩大影响、提升销售的利器。根据工商部门的监测,

保健品、药品、医疗等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现象较为集中,而“名人代言”此类广告所引发的纠纷已屡见不鲜。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红冰对记者说:“事实上,明星在广告中以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保健品、

化妆品等产品和服务的功效,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规定,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宣传。

  张红冰分析说,在广告中“现身说法”的明星,如果真的吃过或使用过某种药品、医疗器械,那就是患者,就涉嫌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和服务作证明,属于违法;如果明星根本没有吃过或使用过相关产品,却公开充当代言人,并宣传其功效,就会误导社会公众,涉嫌欺诈。

  据记者了解,上海曾经明确叫停医疗机构聘请影视明星担任“健康大使”“爱心大使”,为医疗机构的服务效果作宣传。北京也把明星在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身份推荐产品和服务,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都关系到使用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说,“无论是发布广告的厂商,还是充当代言的明星,都不能违背良心。”(完)

  相关新闻:

   药品广告中不得用名人代言来忽悠消费者。否则可以封杀这类严重虚假广告。

  14日,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今年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6种行为,包括: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行为。

  针对名人、明星在媒体上频频露面,为药品广告代言的行为,国家工商部门已经给予明确的“封杀令”,禁止明星为药品代言。但是,其他商品的广告仍有明星代言,关键是明星们在广告中所称“吃了某某某,效果确实好”,事实有些并不存在,这涉嫌误导消费者。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再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信中郑重劝告那些大腕、明星:请珍惜你们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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