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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再推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23 法制日报

  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再推诿

  那些说着“一次性治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世界知名教授”的医疗广告,梁桂秋也不再相信,像梁桂秋一样深受虚假医疗广告之害的消费者,对新《办法》自然满怀希冀。

  退休在家的梁桂秋被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2005年初,她看到一则广告,内容是某医院与香港国际类风湿研究院合作开展“微创免疫平衡术”,也叫“迷走神经分离手术”,“对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疾病的患者有特效”。

  最让梁桂秋感兴趣的是上面有几个大字:“只需一次手术。”这个广告老人至今还留着。

  可是,手术后没几天,令梁桂秋和她的家人想不到的是,原先“上下楼都行的她”,变成了“上楼还得有人托着走”。

  “到现在为止,医院没给我赔偿一分钱,也没认错。做广告的电台和报纸也没有!”

  对此,卫生部门承认,该医疗广告在宣传方面,确实有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但卫生部门只是叫停该医院发布类似医疗广告,除了在该医院撤出了医生和该手术的病床,并没有对医院或相关单位进行任何的处罚。

  “无人为受害者埋单的局面必须扭转。”李亚莉告诉记者,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机关可以经济处罚的同时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给予警告或1至3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使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能,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无效果要看执行力度

  记者发现,新《办法》在广告限定内容中,1993年管理办法允许发布的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允许提及的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等,今后都不能出现了。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署叫停了12类名称的医疗广告,而今后不仅这12类疾病,而是所有疾病名称都在广告中不能出现,而且,允许发布的8项内容必须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比如,有的医院叫“不孕不育诊疗中心”,这个名称实际在52大类诊疗科目里没有,正确的叫“生殖健康与不育症专业”,要发布就得按照这个内容发布。

  “新《办法》想得不可谓不周到,但是,再好的药也要看它是不是能治得了病。”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了他的担忧。

  他举例说,广告法规定,对查实的违法医药广告,将对广告业主和媒体处以广告费用1至5倍的罚款。所以一些广告刊发后,企业与刊登广告的媒体,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来对付工商处罚。如果将10万元的广告费开成1万元,即使罚款5倍,也只有区区5万元。对于这样的几乎成为潜规则的“合作”,工商部门的查处难度很大。

  “其实,按照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代理机构都应该有广告审查员,法规对这个职位的要求是‘熟悉广告法规’,但是像上面提到的这种行为,原本这个职位能起到的作用,根本就没有发挥。”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贾亚光说。

  实际上,广告监管部门对广告的整治从未间断过:早在1993年,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其后有关部门又三令五申,下发“反误导,打虚假”、“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等通知和进行专项整治活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接连出台了3个文件,要求对违法药品广告加强监测,严厉查处。然而,由于职能、技术手段不衔接等原因,各地药监部门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十分有限,最终真正“查死”的比例就更小。

  对于新《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则持比较乐观的态度。他认为,这是以一种温和的方式让泛滥多年的非法医疗广告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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