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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医药代表何时洗尽贿赂原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2:30 《中国医院院长》杂志

  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258页)

  2006年,全国重拳出击医疗行业商业贿赂,医药代表一时间成了众矢之的。

  曾有人把医药代表比作是传递药品安全使用信息的桥梁,桥梁的一端是制药企业,另一端是医院和医师。而在2006年,这个昔日的“桥梁”却像一把“双刃剑”插在药企和医院之间。

  医药代表的“老板”们—药企,2006年承受着巨大经济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一季度全国化学制剂工业亏损面达到40.4%。

  桥梁的另一端,医疗行业收取药品回扣的不正之风,在2006年不仅是全国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六)》执行后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而且普通医务人员的开单提成,虽然并未追究刑事责任,但治理的力度之强和广度之深,震慑了每一位医务工作者。

  似乎是一夜之间,医药代表被打上了贿赂的原罪烙印。

  两个准则的出台

  洗尽原罪,成为了2006年这一职业最为重要的声音和行动。

  2006年10月18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制定的《医药代表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讨论稿发布,并在网上征求对讨论稿的意见。

  对迫切想改变现状的200多万医药代表、4930个国内药企,这无疑是一石起千层浪。

  单独颁布一个行政规定,来规范销售代表的行为,这在我国其它行业是并不多见的。

  《准则》首先肯定医药代表是一种正当职业,对医药代表的准入条件、医药代表的行为做了明确规范。《准则》对捐赠品、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宣传及其他交流活动均有规范,明确表示医药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与医生正确处方多寡有关联。

  而外资药企在规范医药代表行为方面一直是走在行业的前面。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委员会(R&D-based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committee,RDPAC)在2006年6月29日的媒体沟通会上,称2006年底前将出台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并高调宣布将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医药代表内部培训认证”项目,以配合政府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

  其实,RDPAC在1999年其前身成立之初,就制定了 “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药品推广的行为规范对外企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国外早就有。”在药品流通行业工作了40几年,有多家外企高层工作经验的杨伟强先生介绍说,“它是由行业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是一种行业自律的行为。”

  培训的阳光

  2006年12月2日,41位来自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的医药代表,正在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参加一次特殊的考试。

  说它特殊,是因为通过考核的幸运儿将是国内首批获得国家劳动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医药代表。

  一份职业资格证书,一份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对于2006年处于商业贿赂敏感地位的医药代表来说,犹如一道阳光。

  “目前医药代表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更缺乏有效认证和监管,急待设定职业标准。” 南京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的沙健校长谈及开展“医药营销师”培训项目的初衷时如是说道。

  “医药营销师”作为江苏省劳动局2005年职业培训开发项目,与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合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指导。据悉,现已培训1000人次,75%通过考核,并获得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培训内容不仅有医学、药学的基本知识及医药卫生行业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还有职业素质培养和国内药企日益重视的营销技巧。

  目前参加培训的学员,合格者除了省内的证书,将还会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的培训合格证书。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许宏报主任将此称为“一训两证”。

  据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沙健校长透露,“医药营销师”作为新职业开发项目,还制定了“医药营销师”的职业标准(试运行),从职业准入、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医药营销师”进行了规范。

  对参加“医药营销师”培训的医药代表,有过接触的医务人员一致认同培训后的“医药营销师”整体素质比较高,有较高的药学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没有给回扣的现象,交流起来也更容易。

  “培训对医药代表很重要,他需要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允许给回扣了,有的代表就送有价

证券、购物卡,认为不是现金,居然不知道这是贿赂。给他们培训,他们就知道了。” 江苏省中医院药剂科陈友亮主任评论说。

  “做医药代表不是光靠物质,还要有药品知识、销售技巧。有的代表只会用钱,是因为他除了给钱,不会别的。他们需要学习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 南京八一医院药剂科周永刚主任一针见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孙忠实教授强调说:“目前医药代表水平参差不齐,不仅要有行为准则,还要培训上岗,我们要规范代表的准入条件。”业内人士还指出,“医药营销师”已受到国家劳动、药监、卫生三大部门的支持,如果能在法律和政策上获得依据,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医药代表管理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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