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取消牙防组过程的若干推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14:20 三联生活周刊

  4月30日,卫生部宣布撤销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同时成立口腔卫生处。18年来身份不明的“牙防组”终于倒掉了。

  “牙防组”被撤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刚也觉得意外。某种意义上说,李刚是这一事件的第一推动力,尽管他在那场著名官司中仅获得了8.9元象征性赔偿。从李刚起诉“牙防组”开始,这一全国口腔权威的真相才开始被层层剥开。

  记者◎贾冬婷 葛维樱

  实习记者◎武鹏

  模糊身份:规避法律责任?

  “藏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的学生宿舍旧楼内。两个人,两张办公桌。”

  2005年6月,一篇新华网质疑“中国牙防组”的报道吸引了李刚。当时,李刚联合几个高校老师创立了“中国公益诉讼网”,考虑策划一些公益诉讼方面的案件——中国公共权益受侵害的很多,但这方面的案例少之又少。在这篇记者报道的“两个人,两张桌”现象之外,李刚凭律师的敏感意识到一个问题:“牙防组是否具备认证资格?”

  根据其官方网站资料,“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是在国家卫生部领导下,由各主要口腔医学院院长和口腔预防保健专家组成的牙病防治专业组织”。但李刚去民政部网站查,发现“牙防组”并未登记注册,这标明,它不是卫生部的内设机构,而只是卫生部设立的非在编的临时性机构。李刚调查还发现,“牙防组”并未出现在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名单上,这说明它没有取得认证资格,其口腔

保健品认证是非法的。

  李刚意识到,“牙防组”正是一个理想的公益诉讼案例。第一,它是卫生部通过其行政行为产生出的临时组织,又利用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长期参加市场活动。第二,它的两个主管——行业主管卫生部和业务主管“认监委”都不管,监督机制休眠了。这一事件触及了制度和法律层面的空白。

  2005年7月11日,李刚首先向认证管理部门——“认监委”提交了投诉申请书,要求其查处牙防组的非法认证活动。但两个月过去,并未得到答复。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超过60日的,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9月19日,李刚以“认监委”“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天,“认监委”法律部书面传真给他,称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是遗留问题,将纳入统一管理。但对如何处理全国牙防组已经发生的非法认证活动,则未置一言。

  李刚的行政诉讼请求石沉大海,他知道,这无疑是强求一个作为副部级单位的“认监委”,去查处一个部级单位卫生部。没等到北京一中院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裁定,通过行政诉讼来认定全国牙防组从事非法认证的希望越来越渺茫。他转向另一条路——民事诉讼是否可行?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要想对牙防组提起诉讼,必须是消费者。李刚到附近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花8.9元买了一瓶带有“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2005年9月26日,李刚以一个消费者身份,对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卫生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三被告使用、准许他人使用和销售有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商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李刚首先到朝阳法院申请立案,他考虑到牙防组可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但朝阳法院拒收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第二次,李刚又到西城法院,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他存着侥幸,希望法院可能不知牙防组的底细而“疏忽”立案。果然,9月28日得以立案。11月8日,法院召李刚“谈话”,宣布驳回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法官拿出了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同时西城法院将这个烫手山芋又扔回了朝阳——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将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牙防组的模糊身份反而成了它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李刚对记者说,按法律规定,作为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牙防组的设立人——卫生部,将是最终的民事责任承担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牙防组的非法认证活动,帮助部分企业欺骗消费者,对非认证企业搞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必将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板子最后是要打到卫生部身上的。李刚说,这也是此事的意外结局——卫生部撤销牙防组——的一个内在原因。

  京沪两地的“子母弹诉讼”

  案子转到西城法院后,是开庭前的漫长等待,媒体突然没兴趣了。李刚记得,中央电视台几个频道找他拍了节目,这时候也决定不播出了,因为,新闻热点过了,而官司涉及的几大牙膏、口香糖生产商也都是广告大客户呢。

  2006年2月,李刚出差到上海,见到了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江,陈表示出对牙防组案子的兴趣,决定在上海再发起诉讼,看一看离开了北京的保守环境,上海司法是否有突破?更重要的是,希望形成多点的“子母弹诉讼”,重新造成媒体效应。

  因状告铁路不开发票涉嫌偷税而出名的律师郝劲松将这种诉讼命名为“复式诉讼”,是指在短时间内,对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发起持续不断的诉讼,用密集的火力轰击可疑地区,以激起对方回应,并结合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来迫使不合理的状况发生改变,以个案来推动法治进程。郝劲松以一个故事来比喻: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遭遇过一次尴尬的记者招待会。第一个记者向她提问:关于政府的股改政策对社会的冲击。撒切尔夫人不愿意回应,她用手指了一个她认识的记者:“汤姆,你的问题。”汤姆起身回答:“尊敬的撒切尔夫人,我想问的就是他刚才提到的问题。”撒切尔夫人仍然不愿意回应。“下一个!”她说。然而,每一个记者都说:“我想问的就是他刚才提到的问题。”直到撒切尔夫人对此问题做出回应。

  陈江认为,严格讲,状告牙防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而是“私益诉讼”,因为我请求法院保护的是我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他说,目前国内一般所说的公益诉讼都是这类案件,即以维护私益为理由,客观上达到维护公益的效果。

  2006年2月16日,李刚在北京将卫生部追加为共同被告。第二天,陈江在上海选择了与李刚同样的被告,将超市、乐天公司、牙防组、卫生部共同告到闵行区法院。但陈江遇到了同样的阻碍,法官数次要求他从被告中剥离卫生部、牙防组,否则不予立案。3月7日,陈江收到闵行法院的书面通知,要求补充提交“全国牙防组与卫生部直接侵权的证据”。陈江辗转找到牙防组在上海的两名专家之一——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口腔儿童预防科副主任医师束陈斌,在门诊病房处从早上守至最后一位病人诊治结束,最终获得一个简短的采访录音证据,主要内容围绕束陈斌经历的乐天木糖醇的认证过程展开。但法院仍然不给立案,3月,告知陈江:北京李刚的案子开审了。上海的案子被无限期搁置下来。

  但陈江在上海的加入,重新点燃了舆论的热情,也迫使被告方不得不站出来回应。

  法庭之外,不止是8.9元赔偿

  2006年3月2日,李刚去朝阳法院和被告方交换证据,乐天公司拿出了与牙防组的协议。这让李刚多少有些意外,这表明,这时候乐天仍对牙防组的认证心存希望。

  李刚看到,乐天每年固定资助牙防组10万元,而乐天公司给全国牙防组支付的实验费,数额以百万元计。

  负责乐天公司公关事务的博抱堂广告公司表示,日本乐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最初几年很艰难,后来经他们策划,和全国牙防组一同组建了一个木齿健专家组,以推行木糖醇对人类牙齿有益这一成果。2002年4月,牙防组与乐天签订了第一份关于产品认证的协议书,而2003年2月则签订了第二份协议,乐天木糖醇+2再矿化临床研究协议,而做出认证的日期是在《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这时,牙防组已不具备认证资格。

  李刚说,上百万元的赞助,加上与乐天共同组建的木齿健专家组的非中立性,让人更加怀疑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认证带有某种商业交易的性质。

  2006年3月21日,饱受质疑的牙防组也坐不住了,做出了法庭外的回应——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张博学召开了“记者说明会”。张博学承认,其认证不具“法定权威性”。但1992年牙防组准备对口腔保健用品进行评审的时候,国内还不知道认证为何物,《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后,牙防组已停止接受企业的产品认证。李刚反驳说,国务院早在1991年就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条例》对“认证”做过严格的界定,“除此之外,不存在对认证的其他定义”。而牙防组已停止认证3年的说法,起码有4例反证,证明到当时为止牙防组还在提供认证。

  李刚说,诉讼可以促使双方证据在法庭上公示,但我国现行环境下,司法对公益诉讼结果的影响力还是微弱的。2006年7月14日,朝阳法院判决,牙防组与原告李刚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起诉。

  2007年1月5日,朝阳法院认定乐天包装的“认证”标志是虚假宣传,判决乐天公司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李刚购买乐天口香糖所花费的8.9元。虽然最终只赢得象征性的赔偿,但李刚认为意义远不止这些,其时,超市里标有“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产品已经悄然改换包装,而昔日的权威机构——牙防组也摇摇欲坠了。-

 [1] [2] [下一页]

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