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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王英军详解男子误伤婴儿头部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5:44 新浪嘉宾访谈

  刚满百天的婴儿遭遇飞来横祸,邻居本是砸向狗的砖头却击中了他的脑部,造成脑内严重积水,并留下癫痫、痴呆等后遗症。肇事人小张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昨日,刑满释放后的他再次坐到被告席上,孩子父母以3岁儿子的名义向其索赔150万。[详细]

  新浪邀请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律师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报道的案情,评析如下:

  一、法律关系。也即,本案涉及到哪几个法律关系的问题。

  法律关系1 小张与孩子的伤害与被伤害关系。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小张是孩子的伤害者。二者之间是人身侵权关系。

  法律关系2 孩子母亲失手与孩子被伤害的关系。被告之一小张认为孩子母亲失手将孩子掉到地上,若证据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则孩子的母亲失手行为也似乎是孩子受到伤害的原因之一。

  法律关系3 马先生与小张的雇用关系。根据刑事判决的认定,以及黄先生父子的作证,马先生与小张之间具有雇佣关系。而小张及马先生则否认二人之间有雇佣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是关系到责任承担的关键问题。

  法律关系4 孙秀枝(孩子父亲)与小张的雇佣关系。对于受害人的父亲与小张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小张和马先生认为存在的,而受害人的母亲是否定的。同样孙秀枝与小张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也对最终责任的承担起到关键作用。

  二、法律后果。也即,涉案人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

  根据以上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小张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应规定,小张有赔偿的责任。

  第二、基于法律关系2,即使孩子当时真的掉到地上,也不必然导致孩子被砖头砸的结果,也即孩子掉到地上可能会受伤,但未必是被砖头砸伤。受害人的母亲的行为(如果确实存在)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个人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若马先生与小张之间雇佣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若二人不构成雇用关系,则马先生没有责任。

  第四、同样,如果孙秀枝与小张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则责任承担类同于前。反之亦然。

  因此,就本案而言,在不存在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小张与谁成立雇用关系将成为争执的焦点之一,因为直接涉及到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也即受害人能否最终得到赔偿的问题。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身权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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