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艺术家裸体事件:是否应受处罚取决于四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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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3:42 新浪嘉宾访谈 | |||||||||
5月14日,与河北交界的潮白河边,5位宋庄画家村的艺术家和一位大学生先后赤身爬上了河边一座沙山的峰顶,岸上的人们纷纷把镜头对准峰顶的几个人。[全文]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处长何志荣指出,14日国际裸体日,几位画家在北京和河北交界处集体裸体的活动是扰乱社会秩序。[全文]
新浪连线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律师谈该事件: 对于近日几十名艺术爱好者在北京潮白河白庙河畔,度过国际裸体节的裸体行为,近来媒体纷纷予以关注。网友们褒贬有之。笔者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分析的事实依据来于媒体的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如果几十名艺术爱好者的行为,符合了该条规定的要件,则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第一,行为人是否故意裸露身体。从报道来看,行为人是为了度过国际裸体节,在一起裸体庆祝。因此,对于裸体行为不是过失或者被迫的。 第二,行为人是否在公共场所裸体。从媒体报道看,行为裸体过节的地点在“北京潮白河白庙河畔”,笔者未到过该地,因此不能确定该地是否能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谓的公共场所。根据媒体报道,组织者称选择了相对偏僻的地方,但是附近就是村庄。如果符合公共场所的要件,则行为人就可以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 第三,行为人的裸体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情节恶劣主要从现场造成的影响来说,比如人数众多,影响严重等。就报道看来,行为人的裸体行为不但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而且附近的农民也受到影响。 第四,行为人是否符合治安处罚的主体条件。主体条件也就是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就本次裸体活动而言,行为都是成年人,具有行为能力。 由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北京潮白河白庙河畔的集体裸体过节行为,是否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主要取决于第二条和第三条。如果符合,则相关人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裸体是一种个人的隐私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裸体者也应该受到社会道德、社会法律的约束。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日益宽容的社会,但是也应该是一个有底线的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