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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首次统一配发使用警察证(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0:34 中国网
全国公安机关首次统一配发使用警察证(实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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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多功能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作现场新闻发布。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主持人武和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来参加我们公安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要议题是关于通报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的有关情况。

  因此,我们专门请到了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先生来给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的问题。

  在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件,是公安部贯彻落实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的精神,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新中国公安史上也是首次。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从今年的6月1日起,也就是后天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并且从明年的元月一日起,全国公安民警一律使用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各地自行制发的警察身份证件停止使用。

  今后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该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接受监督。

  下面,我们就请樊京玉副局长给大家具体介绍人民警察证的配发情况。

  [樊京玉]:

  同志们、朋友们,上午好!我很高兴通过新闻发布会这种形式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见面。刚才武和平主任已经介绍,今天我们主要是向大家通报公安机关配发起用人民警察统一证件(即人民警察证)的情况。对这项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很关注。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先基层、后机关的原则,用半年左右时间分批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广东、陕西2个省公安机关将从明天起率先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到年底之前,各地原有警察身份证件可以继续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一律使用新的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各地自行制发的警察身份证件停止使用。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人民警察证,以表明警察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在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身份证件,在新中国公安史上尚属首次。这是公安部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作用可以简单归纳为"五个便于",即:便于群众识别公安民警身份,及时获得服务、帮助;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公安机关职能,有效监督公安工作;便于规范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切实树立优良警风;便于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便于遏制假冒警察违法犯罪,加大防范打击力度。

  从统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件的过程看,既反映了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也体现了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成果。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和出示相应证件,公民则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民警的工作。可以说,证件既是公安民警有效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也是公安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标志,既体现了权力和权威,更承载着责任和义务。

  公安民警证件在新中国成立后始终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都纷纷制发了本地公安民警证件,在名称、式样和管理方式上都不尽一致。这样在客观上,既不利于民警跨省区开展警务活动,也给群众准确辨别民警身份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警务合作日益频繁,作为中国公安民警的“门面”,警察证件应当规范、统一越来越成为公安机关内外的共识。

  2003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四统一、五规范”(即:统一考录制度、训练标准、纪律要求、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职务序列、编制管理、执法执勤、行为举止)的明确要求,其中就包括统一公安民警证件以及警车、派出所外观标识等内容。

  根据这一精神,公安部政治部自2004年6月以来组织开展了统一人民警察证件的研制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以及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定稿的式样既美观醒目又经济耐用,同时在防伪技术和科技含量上也达到了当今国内外先进水平。

  大家可以看到,一套完整的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证件专用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人民警察警徽图案和“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金属质地警徽一枚和金色“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内卡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工艺制作,正面印制持证人二寸彩色数码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并覆盖专用的全息防伪膜;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注:皮夹规格:104 X70 mm。内卡规格:85.6X54mm。皮夹、内卡总重量:60克左右。)

  为切实规范人民警察证管理使用,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第81号公安部令),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人民警察证在外观式样、工艺材质等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纳入警用装备,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发放范围为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即不包括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现役制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公安机关内部工勤人员以及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在民警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劳动教养等情况下,要分别及时收回或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对社会上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统一配发人民警察证是警界内外比较关注的一件大事。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动警民沟通合作,严格规范公安民警执法活动,切实树立良好警风。同时,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继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监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多提好的意见、建议,帮助我们把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武和平]:

  刚才樊京玉副局长把人民警察证的配发向大家做了一个具体的介绍。就有关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请大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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