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将被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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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6:3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介绍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规定,妨碍义务教育实施,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或者是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就应当给予处分。 陈小娅指出,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
这几条的内容,对于国务院、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因为这次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所以法律的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据中国人大网文字直播)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