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鹿林因受到刑讯逼供作出有罪供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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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16:18 江南时报 | |||||||||
初审:七年半有期徒刑 2005年5月17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一审认为,尤鹿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判决:尤鹿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认定的受贿犯罪事实有四件,分别是: 2000年11月,尤鹿林利用担任苏州质检局稽查处处长兼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查处李建国假冒、劣质香烟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李建国所送的价值1600元的中华牌香烟5条。 2000年12月,尤鹿林同样在查处李建国一案时,非法收受李建国通过周佩玉转送的人民币3万元。 2000年12月,尤鹿林非法收受李建国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得款后其中的1万元分给时任稽查支队副支队长陆雪根。 2000年12月,尤鹿林索取李建国6万元,得款后将其中的2.2万元分给孔繁荣、陆雪根等人。 法院认为,尤鹿林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多次供述交代:其在李建国一案中,收受李6万元、中华牌香烟5条,并索取6万元。其中周佩玉到其家中转送现金及烟酒。其在收受和索取钱款后,将其中3.2万元给了陆雪根、孔繁荣等人。另外,尤鹿林的有罪供述中相关细节与证人周佩玉、李建国、陆雪根以及孔繁荣相吻合。因此,不予采纳尤鹿林本人提出的没有收受和索取李建国钱款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意见。 然而,该份看似圆满的判决书却隐藏着诸多疑点。曾为尤鹿林代理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政和在辩护词中提出了质疑: 首先,尤鹿林的首次有罪供述是在被非法羁押时作出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超期拘传,也就是说,“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然而,有关证据表明,尤鹿林首次有罪供述是13日进入反贪局后连续拘传,直到15日晚11点到16日早6点才做出的,而尤鹿林是17日立案,18日才正式拘留。因此在此之前尤鹿林一直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羁押状态下。 另外,律师认为,尤鹿林的上诉词明白无误地表明,尤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以及欺骗的情景下作出的。 第二,关于李建国通过周佩玉转送尤鹿林3万元一事。李建国给周佩玉钱的情景和方式在两次笔录中明显存在矛盾,一次是说从口袋中分别拿出1万元和2万元,而另一次却说是用报纸包好了3万元给周的。 李建国说,给周钱时,金振歧也在场,但金振歧在做笔录时却否认了这一点。 另外,周佩玉虽然证明过替李送过钱,但后来又主动要求给尤作证,明确否认以前的证词,表示从来没有给尤鹿林送过钱,也从没去过尤鹿林家里,并在其2005年6月27日的笔录中表示是被逼得没有办法了才说了违心的话。 第三,一审中认定尤鹿林收受了李建国3万元后,将1万元转送给陆雪根证据严重不足。李建国表示钱是通过金振歧转送的,但金振歧在笔录中,明确否认此事。 陆雪根虽然证明过拿过1万元,但却是听说钱是从金振歧那儿带来的,才做出的笔录。律师认为,陆雪根的证言是传来证据,其证明力不能与金振歧的证言对抗。贾律师认为,对于这一条罪状,证据明显不能成为锁链,因此不能认定罪状成立。 第四,尤鹿林索取李建国6万元贿赂,并分给孔、陆两人2.2万元一条证据不足。尤鹿林在上诉状中说过,分配方案是编出来的,在这个分配方案中,还有其余几名涉案人员,但这几人均否认了收受一事,这也说明分配一事的供述不真实,那么又如何单单认定孔、陆二人的分配款项? 另外,在孔和陆二人供述的拿钱时间在李建国所供述的送钱时间之前,两人所说的来钱渠道也不一致。 贾律师猜测,两人之所以供述他们收受了该款项,很可能来源于尤鹿林的供述,从时间上看他们的供述均在尤鹿林的供述之后,并且在尤鹿林的上诉词中有这样一段话: “在(2004年)9月1日的提审中,问我在办案中送了多少钱给孔繁荣,孔又给了我多少钱,我一听急了,忙声明这些都是没有的事,并重审我没有拿李建国的钱,同时又把当时瞎编的情况陈述了一遍。” “我的两位提到孔繁荣、陆雪根说收受了我转送的钱,肯定是违心话,至于他们为什么说违心话,我无法知道,但我怀疑他们和我一样出于被迫无奈。” “判决书中说不存在用孔、陆的口供来诱供我,但是否存在用我的口供去诱供他们呢?” 这份贾律师在2005年6月27日做出的辩护词仅比尤鹿林的上诉词少4页,然而这份12页据理力争的辩护词还是没能很快挽救尤鹿林。 自从尤鹿林被传唤、逮捕拘留,50多岁的丁洁又拾起了记日记和写信的习惯,日记写给自己,信写给丈夫尤鹿林。前者诉说真相、发泄郁情,后者保持乐观、给予希望。 在2005年5月23日的日记中,丁洁记录了5月17日宣判那天,听到丈夫后说的话:“尤鹿林你听我说,你看过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吗?从现在开始,我就是秋菊,我会将官司打到底。” 在此之后,上访、诉说冤情成了丁洁生活的一部分,她将每天的生活记录下来,成了一种习惯,也成了一种和丈夫对话的方式。在日记里,有父亲留给丁洁的一张字条:“睡不着就出去走走,8点前我会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