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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法院涉嫌犯罪案揭秘:法院与单位协议分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18:57 法制周报-e法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院长杨志明在7月8日上午不得不接受一个尴尬的事实,他不仅仅是作为个人在法院受审,而且还作为单位的法人代表受审。法院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审判业务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3个铁路运输法院,担负着全局3000多公里铁道线上
发生的涉及铁路的刑事和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法院与单位协议分成

  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

  当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有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乌铁中院执行局原局长蔡红军、乌铁中院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昌吉州检察院指控蔡红军、王青梅的罪名只有一个,均为单位受贿罪,指控杨志明的罪名分别为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59岁的杨志明在去年9月2日因为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新疆昌吉州检察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

  从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可以了解到,昌吉州检察院在指控犯罪事实时分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单位犯罪部分,其二是个人犯罪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单位犯罪部分有三起犯罪事实: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提议,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拍卖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乌铁中院所有拍卖业务交由这家拍卖公司承担,拍卖后的佣金三七分成,一年一结。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中介机构六)一案一结。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费分成,由蔡红军具体负责。

  公诉机关认为,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另外,原院长杨志明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0.7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

  新发拍卖公司涉嫌向乌铁中院行贿94万元于7月10日被检察院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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