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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认指控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18:57 法制周报-e法网

  被告否认指控罪名

  8日当天进行的是法庭调查,首先接受法庭讯问的是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乌铁中院的诉讼代表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并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讯问杨志明时,杨志明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属实。他说,乌铁中院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参照当时其他一些法院的习惯做法,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个人受贿、贪污事实,他认为都不属实,说这些都是借款并已全部归还。

  蔡红军说,相关的决定都是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的,他并不知情,他只是按职责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王青梅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财务纪律,并没有违反法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她只是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在管理法院财务的同时代管法官协会的账目而已。

  公诉机关向法庭共提供了4类证据目录共151份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42份,书证63份,鉴定结论1份,被告人供述45份。

  法院成为被告备受争议

  在开庭前,记者和乌铁中院的辩护人曹宏律师进行过沟通。曹宏说该案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法院作为一级司法机关到底能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其二此案究竟是犯罪还是违法、违规问题?单位受贿犯罪和乱收费、乱推派的界限在哪里?

  曹宏认为,乌铁中院的做法虽然恶劣,但不应该作为刑事被告人出现。虽然刑法第387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并未排除司法机关,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享有豁免权在国际上是惯例。此外,司法机关一旦被判有罪,是否还有权力去行使其审判职能,将成为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挑战、新问题。

  专家说法 法院犯罪也要判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认为,法院成为刑事被告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刑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在当前司法腐败较严重的情况下,更应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法律界人士关于司法机关豁免权的说法,刘仁文认为并不存在司法机关豁免权这个国际惯例。世界司法史上确实少有法院和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并不是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的结果,而是因为在多数国家,司法都是独立的,司法队伍的声誉很高,经济也有保证,因此他们也鲜有犯罪之举。

  刘仁文表示,这确实反映出我国刑法体系中尚不完善的一面。他说,目前国内法律界对法人犯罪的研究不多,现行理论建构都是以自然人犯罪视角来奠基的,已跟不上实践。

  如果法院被判有罪,根据现行法律,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罚金刑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接受刑事处罚。刘仁文认为,法院不会被解散也没必要解散。如果法院被判有罪,法院本身要接受罚金刑,涉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则判刑的判刑、开除的开除,这就相当于法人的大脑中有罪的因素已经消除了,重新充实过的法院已经不再是有罪之身。因此它行使审判权也就不再有法律障碍。法院的公正性也不会再受到质疑。 本报记者 欧阳毅 特约记者 孙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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