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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母亲割女双耳案:恶母犯伤害罪与虐待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6:39 新浪嘉宾访谈

  2005年10月,14岁女孩晓俊躺在一张铺着凉席的小木床上,沉浸在美梦之中。突然,睡梦中的晓俊感到一阵钻心的痛。她睁开,看到母亲骑在自己身上,手上拿着一把菜刀,说:“你不听话,我今天要割掉你的耳朵。”[全文]

  该案发生后引起广泛的关注,目前,晓俊正在医院接受二期手术。无论是去年一期手术还是现在,母亲都没有去医院看望过她。至今,母亲坚持认为自己没错,仍然坚持不让
晓俊上学,也不同意晓俊被人收养,甚至阻止丈夫和亲友去关心和呵护晓俊。[全文]

  新浪法治邀请资深律师赵战武对该事件进行解读:

  本案中,孩子母亲的行为触犯了《中护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客观情况看,伤害的结果可能有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等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的伤害,只有轻伤、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才构成犯罪。究竟是哪种程度的伤害,要由法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确定。造成他人身体轻伤或者重伤,根据伤害的后果不同,《刑法》规定了分别处于不同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孩子的母亲故意伤害孩子,割掉孩子的双耳,属于“致人重伤的”,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强迫超体力劳动、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本案中,孩子的母亲经常的殴打孩子,情节恶劣,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处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另外,本案中曾经提到过孩子的母亲患有精神病,根据《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如果孩子的母亲真的患有精神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该严加看管和医疗。

  综上所述,本案中孩子的母亲触犯了《中护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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