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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渎职罪新立案标准震慑地方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3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结束了从1999年以来一直试行的旧的立案标准。针对新标准所涉及的各种特点,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专访。

  《第一财经日报》:身为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在通读了规定之后,结合您的实践以及这么多年来对试行立案标准的理解,新标准给您的最大印象是什么?

  许兰亭:明确、细化。规定主要结合《刑法修正案(四)》,明确了一些以往很模糊的标准。从1999年试行的标准看,很多规定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甚至导致判断失误。

  比如,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和刑讯逼供案等,这次规定得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对诸如“手段残忍”和“影响恶劣”等比较抽象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结合今年刚刚实施的《公务员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

  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而由于以前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渎职罪主体不明,困扰司法实践。这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总之,规定中的新立案标准紧密结合了包括立法进程等整个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操作,很有必要。

  《第一财经日报》:您说到新标准和现实社会新形势发展之间的映衬,那么在您看来,这些标准是否对频发的各种安全事故等问题做出了回应?

  许兰亭:从安全事故的角度来看,新标准显然对地方政府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详细明确的规定会使得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敢掉以轻心。

  类似的,对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规定也做出了回应。“环境监管失职案”在1999年试行规定中只有四条标准,而新标准里面规定了8种可以立案的情形,这也表现了对解决现实社会发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的配合。

  《第一财经日报》:每部法律或者重要法律解释,总会在出台之后不久就有专家学者指出它们在实践中的不足。在你看来,新标准在实践当中还有改进空间吗?

  许兰亭:法律本身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它要立足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所以,不可能有完美无缺永不改动的法律或者标准。规定中的新标准同样如此。

  比如,规定结合新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对人权和个人财产保护的力度,这也体现出了很大的进步。但其中对于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损失的规定,“10万元”或“15万元”、“20万元”或者“100万元”等等这些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数额规定,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或许会有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未来的发展,这个标准必然要随之做出调整和改动,不可能一成不变。

  另外,这些标准只是确定了可以立案的情形,是否追究责任最终要看法庭判决,所以,它只是从立案上明晰化了,但是实际的办案程序才是最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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