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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因强制验酒引发行政诉讼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2:58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31日电 (杨毅 王栋姜 尚鲁丹) 7月27日,河北区法院对原告刘某要求确认被告交警河北支队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交警河北支队对原告刘某作出的交管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刘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据悉,这是天津市首例因强制验酒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据了解,今年3月19日下午2:30,刘某驾车在海河东路主广场内行驶时,与一辆夏
利出租车相撞。交警天津站大队交警勘察现场时,刘某被指认有酒后驾车嫌疑,交警遂将刘某带到公安医院抽血并将提取血样送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原告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7.692毫克。刘某认为,交警对他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系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为此,刘某将交警河北支队告上法庭并索要60万元精神赔偿。

  庭审中,原告刘某又追加了被告在《天津日报》登报道歉,被告承诺若因抽血对原告造成不良后果由被告负责,赔偿精神损失费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4项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被告先后向法庭提供了17项证据,经庭审质证,法庭确认被告提供的17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证明该案事实,法庭全部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要求行政赔偿的赔偿诉讼请求和民事诉讼请求,应在行政诉讼案外,另行主张当事人的权利,不能与行政诉讼案同时审理,原告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庭对原告提出追加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另据有关规定,被告有权对河北区区域内

交通安全实施管理并处理
交通事故
。原告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案外人指认原告有酒后驾车嫌疑,处理事故交警也闻到原告呼气有酒精气味,被告对原告实施检验血液行政强制措施,法庭予以维持。原告刘某提出被告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主张与法相悖,法庭不予支持。(杨毅 王栋姜 尚鲁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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