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万富翁买凶杀害亿万富翁案二审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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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1:55 新华网 | |||||||||
7月2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包头市中级人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内蒙古某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锦新被害一案。 记者从内蒙古高院了解到,此案是7月1日该院全面实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以来,涉及人数最多、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恶性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内蒙古高院刑一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五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
原审法院查明,被害人周锦新与当地煤商林平(另案处理)因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煤矿的产权产生纠纷。林认为周破坏了自己的生意,于是在2004年授意其司机赵伟锋找人教训周锦新。赵伟锋将林的意思告诉刘小兵,而后刘小兵两次给赵伟锋打电话说:“我看见那个人了,要不要搞他。”赵说:“现在很忙,先不要管他。”赵又说:“不要搞出事来就行了。” 2004年底到2005年初期间,刘小兵找到湖南同乡曾昭明,要求帮助教训周,并指认周锦新给曾绍明,并让曾将随其来包头市打工的同乡饶海军、刘云国、张光远、金保杰(另案处理)和吉林籍的丛森组织起来。 2005年3月起,一伙人开始跟踪周锦新。曾昭明负责认人盯人,丛森负责盯周锦新的车,饶海军、刘云国、张光远、金保杰负责砍人,曾昭明购买了砍人用的菜刀。 2005年4月29日,他们跟踪周锦新到包头市昆都仑区锡华北面的唐人街酒吧,趁周锦新在酒吧门口打电话之机,饶海军冲上前去用菜刀猛砍周的左腿,刘云国、张光远、金保杰用菜刀在周锦新背部、腰部猛砍数刀后逃离现场。周锦新因大出血而死亡。 2006的4月18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上,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饶海军、刘云国、刘小兵死刑;判处被告人张光远、曾昭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赵伟锋、丛森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除被告人赵伟锋服判外,其余六名被告人均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作者:杨文斌 宋建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