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与金马澎地区海上直航运输法规首次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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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6:26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8月2日电(记者李慧颖)福建省交通厅2日正式颁布实施《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今后福建沿海地区与台湾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运输事宜,将不再采用“个案”、“通案”等非规范方式处理,而是有法可依,正式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的运输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海上直接通航的船舶代理业务,由具有代理外贸运输船舶经营权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由航运公司自行选择。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船舶在双方通航港口间航行时只挂公司旗,进出对方港口时不升挂对方旗。 《暂行规定》还对直航运输的港口收费标准、航运公司和船舶申请手续办理、申请材料内容、直航航运市场信息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