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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规定律师可申领调查令获得取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黄健忠 余金灿) 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本案诉讼或案件执行所需的相关证据时怎么办?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在今天颁布实行的《民事证据调查令实施规则》规定,今后遇到此种情况,代理律师可向受案人民法院申领调查令。

  莆田市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
了《民事证据调查令实施规则》。该规则规定,案件代理律师申领调查令,须经民事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受案人民法院的相关业务庭提出申请。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申请的提出,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领执行证据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执行期。

  该规则对申领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规定为,本市法院辖区内的档案材料、权利凭证、信函电报、银行账号等书证。执行案件证据的范围主要为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包括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该第三人相关财产情况的书证。调查令不适用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的调查取证。

  该规则规定,对涉及

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方面不得申领调查令。该规则还对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的程序、持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职责、权限以及接受调查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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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有调查与案件相关情况的权利,而人民法院拥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强制性权力。调查令制度在性质上是人民法院在某些个别案件和特殊情况下,委托授权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对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代为进行专业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调查令制度仍属试行阶段,在我国尚未普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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