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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死刑二审第一案开庭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1:1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目标,并不是一堆条条框框,并不仅是对罪犯的惩戒和处罚,而应该是公平、正义、和谐、文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第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不开庭。然而,长期司法实践中,二审不开庭成了一般原则,开庭却成为特殊情况。长期习惯于书面审理的我们,虽有审结死刑案件几百起
的经历,偶遇上诉案件亲历坐堂开庭的几率却少之又少。2006年6月21日,我作为主审法官,就经历了这样一次死刑二审坐堂开庭。

  准备开庭

  这将成为我刑事法官生涯死刑二审开庭“第一案”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今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到下半年对所有死刑二审案均实行开庭审理。

  我们刑一庭在加大清理积案力度基础上,每位法官必须在上半年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这将作为个人工作责任目标。

  我选出马东京抢劫、盗窃案审理后,随即驱车千里去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开庭审理,这将成为我刑事法官生涯死刑二审开庭“第一案”。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将与我组成合议庭。我向指定律师及检察院下发了阅卷通知书,随后又提前3天向控辩双方下发了开庭通知书。开庭准备工作一切就绪。

  被告人马东京于1998年7月28日晚,伙同杨志勇、红涛、凡新峰(另案处理)4人在周口市东关十字路口拦住被害人彭某所驾驶的出租车,以租车为由将其骗至周口东边一学校门口。马东京伙同杨志勇、红涛3人用腰带、绳子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又用匕首照其脖子处扎了几刀将其杀死,后将尸体拖到车厢内,由马东京驾车抛尸路边,后4被告人连夜将车开回郸城。案发后,凡新峰被捕,随后被判刑入狱,而同案主犯马东京、杨志勇、红涛却闻风潜逃。

  2004年12月20日,化名潜逃新疆6年的马东京酒后再次作案,他将被害人停放在外的一辆价值3500元摩托车偷走,逃跑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东京抢劫、盗窃案经周口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东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丧葬费6057元、死亡赔偿金5万余元、扶养费3万余元,共8.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东京对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在逃的杨志勇是杀人主犯,自己没动刀捅人,也没用腰带勒人,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被告到庭

  鉴于本地发生过被告人庭审中逃脱事件,此次开庭,未去除被告人刑具(变楷体)

  2006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有200多个座位的郸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庄严的国徽上方悬挂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横幅。受省检察院指派担任本案检察员的两名检察官已早早到场。省法律援助中心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马东京委托赵楠律师代为出庭。法庭旁听席区还坐了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以及被告人家属若干人。

  按照事先制定的简化程序,对被告人身份核准在法警提人时就先予以进行。10时40分,两名法警押解上诉人马东京到庭,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被告人被送进铁囚笼被告席坐下。

  过去,刑事案件庭审时须为被告人解除刑具,鉴于本地发生过被告人庭审中逃脱事件,此次开庭,未去除被告人刑具。省法院派出的4名法警,在当地法警的配合下,严格提押手续和安检,整个庭审过程中,戴着手铐接受审讯的马东京显得十分平静,虽然未将他的手上刑具解除,但镇静自若的他像是在旁听别人的案件。

  审判长向被告人马东京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辩护人名单,并问:“上诉人马东京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马东京摇了摇头:“不需要。”

  之后,审判长又向他宣读了上诉人的两项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即被告人除了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自己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部分翻供

  马东京梗直脖子说:有些不真实,除了我解裤带属实外,其他的都不准确!(变楷体)

  按照庭审提纲,二审庭审有序地进行着。

  当法官简要宣读了对马东京的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首先要求上诉人马东京陈述上诉理由。

  马东京陈述了他的三点上诉理由:一、我是被骗参与抢劫的,并没有预谋;二、人不是我勒死的,刀子也不是我随身带的;三、杀人时我不在车上。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看来,他准备充分,回答得简短而干脆。

  随后,法庭调查开始。

  在马东京陈述犯罪事实后,审判长问马东京:你对一审认定的盗窃事实有无异议?

  马东京摇了摇头:无异议。

  审判长分别询问控辩双方,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随即要求控辩双方及上诉人:下面的举证和辩论,仅就上诉涉及的本案抢劫事实部分进行。

  检察员出示一组被告人马东京在侦查阶段的系列证据:同案犯凡新峰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刑事技术鉴定书、提取证明、物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抢劫犯罪事实均没有新的证据出示。

  审判长宣布:下面的辩论,控辩双方可就焦点问题展开。

  检察员展示了有关证据。

  审判长问马东京: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你是否认同?

  马东京梗直脖子说:有些不真实,除了我解裤带属实外,其他的都不准确!

  检察员又出示一组证据:马东京你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听清了吗?供词每一页码上都有你的签字呀!

  只见马东京一扬头:后面的话都不是我说的,虽然签字,但当时我没看清!

  “既然人不是你勒死的,为何在死者颈部缠绕着你的裤带?”

  “裤带是我的,当时是俺那同案杨志勇找我要走的。”在被告席上时而低头沉思,时而昂首望天的马东京,有条不紊地认真回应检察员的每一次发问。

  辩护人针锋相对地提出:现有证据证明是在逃的杨某将被害人勒死的,当天上诉人穿白背心、运动裤如何带刀?马东京虽参与抢劫,但不是主犯。

  检察员问马东京:你在新疆向警方供述,用携带的匕首扎了司机脖子一刀,怎么回事?

  马东京称:不符合事实。

  辩护人马上提出:这与马东京后来供述出入较大,不应认定。

  “那你当初为什么按指印、签字?” 检察员讯问。

  马东京反问检察员:刀子上有我指纹吗?公安讯问完就要我签名,我没看清。

  对检察员提出的问题和出示的证据,辩护人也在庭上提供出相关证据和证词,进行了反驳,并将矛头直接指向马东京持刀杀人证据不足上。

  整个庭审重心逐步转向马东京上诉理由中的致死被害人的责任上。

  量刑辩论

  他用力地、颤抖着吐出几个字:“只希望法庭以事实定罪,让我负自己该负的刑事责任。”(变楷体)

  审判长允许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各自的权利,随着审判的逐渐深入,双方辩论的焦点显露出来,就焦点问题,双方辩论和陈述尤其激烈。

  赵楠律师认为,一审认定马东京用绳子将被害人勒死并用刀子扎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法庭提出原判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且当庭拒不认罪,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当审判长再问上诉人还有无需要为自己辩护时,马东京低下头,叹了口气说:没有。

  这时,辩护人却提出:死刑是对被告人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诉法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应慎用死刑,建议改判上诉人马东京死缓。

  检察员再次答辩称,《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上诉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上,还是在犯罪手段上,以及导致的犯罪后果,都属于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法庭上关于量刑辩论渐趋白热化。

  审判长在辩论阶段多次问马东京“有没有新的证据”、“有什么要补充的”?给了上诉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随后辩护律师和检察员又多次交锋,充分阐述各自观点。

  辩论阶段结束,审判长对马东京说: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你可以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短暂的沉默后,马东京哽咽了。“我……我是一个被判处极刑的罪犯,国家能给我这样一个辩护机会……我非常感激。”他喉咙像有一只手在撕扯着声带,他用力地、颤抖着吐出几个字:“只希望法庭以事实定罪,让我负自己该负的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意见和有关理由,本庭已认真听取并已记录在案。对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会充分考虑。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需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另定日期进行宣判。休庭!”

  公开审理宣告结束。我看了一下表,全程历时共45分钟。

  由于是公开审理案件,马东京之父也专程赶到法庭参与了旁听。庭审结束后,他就在旁听席上站了起来,看着儿子签名核对笔录,嘴唇蠕动着,始终没有说出话来。当马东京被法警带出法庭时,他才试图上前说话,却被法警挡在一边。老人就立在一边,含泪望着儿子马东京被带出法庭。

  中立裁判

  “像今天这样将定罪量刑程序分开辩论的做法,我们还是第一次经历。”赵楠律师接说。(变楷体)

  核对笔录间隙,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官说:以往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比较注重调查和辩论的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的辩论往往侧重于对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认定。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则由合议庭、审委会对照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进行讨论。今天最后一轮“量刑辩论”,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且量刑辩论还让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对量刑幅度进行辩论,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这也是司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的体现。

  “像今天这样将定罪量刑程序分开辩论的做法,我们还是第一次经历。”赵楠律师说。

  “以往我们检察官并不参与二审的前期审理。今天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均对马东京的盗窃行为不持异议,当我们提出继续出示证实马东京盗窃行为的一组证据请求时,审判长没有采纳,我们能够理解,这样较好处理了本案开庭重点审与全面审的关系。”出庭的检察官如是说。

  审判长也深有感触地说:关于马东京与同案预谋及杀害被害人动机和过程,无论是被告本人还是其抢劫同伙,在公安部门及一审的笔录中都曾有提及,马东京在庭审时全盘否定,按过去的观点,恰恰证明被告认罪态度不好,现在我们坚持中立裁判原则,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

  主审人也认为:二审开庭等于给我们手里的案子再次上道保险。死刑二审必须保证质量,以前不开庭审理,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开的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

  据悉,全国不少高院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人员调整、选拔、考核、招录工作,以应对死刑二审程序的实施。(《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 吴金鹏 作者为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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