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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开庭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8: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 翟兰云 汤维骏 通讯员 唐龙海) 因“先贪后捐”二审获得轻判的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8月10日在新田县法院开庭再审。

  2005年6月6日,新田县检察院以文建茂涉嫌受贿向新田县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文建茂利用其担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和新田县教育局局长的职权便利,在1994年至2004年期间,在工程承包、人事安排、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93万元,其中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文建茂实得贿赂款7.53万元。

  2005年8月17日,新田县法院开庭审理文建茂受贿案。法庭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新田县法院一审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受贿款中有3.4万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应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案二审结果引起永州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该院经研究对此案进行抗诉。湖南省高级法院决定进行调卷审查,并经研究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指定永州中级法院再审。

  在今天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再审被告人文建茂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均未提出异议,只是在具体几笔受贿事实的认定,3.4万元捐赠、公务开支、上交单位财务等款项能否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是否有自首情节三个问题上,双方辩论比较激烈。法庭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审理,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采访札记:

  今天上午8点20分左右,记者到达庭审现场。在仅有30个旁听席的小审判庭内,记者看到被告人文建茂的妻子与新田县法院的一名负责人并排坐在一起。很快,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过程中,文建茂一会儿用手整理头发,一会儿将脚从拖鞋中拿出来,并不时四处张望,进行自我辩护时也像其以往作报告一样,手势不断,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庭审结束后,他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其妻子马上过去将鸡蛋装入他上衣口袋,然后转身离去。文建茂停住笔,抬头朝他妻子喊:“从外面饭馆要个炒菜,我带回看守所吃。”

  庭审结束后,新田县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陈运周对记者说,今天法庭对一审检察机关指控文建茂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再次审理,相信会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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