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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草案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9: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 田雨、邹声文)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为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根据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部分对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维护农民享有依法流转承包地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

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草案有关规定与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也是一致的,建议以不作改动为宜。

  胡康生表示,为了进一步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草案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城市建设、

房地产开发。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按照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需要认真研究土地制度改革问题。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值得重视。目前我国用地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尚待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物权法还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律委建议原则规定,“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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