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暂不对业主委员会能否成诉讼主体作出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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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2:5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程刚崔丽)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所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对此表示“暂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说,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对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有人提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还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