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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分组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8:4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杨傲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在审议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反洗钱法草案经过修改以后,比上一稿更加完善了。但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善、更加切实可行。“反洗钱”的概念界定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成为委员们审议的焦点。

  金烈委员说,草案第一章第2条虽然对“反洗钱”概念做了说明,但是对什么是“洗钱”并没有直接表述,建议修改草案第2条的表述,即将第2条分为两款,第一款先说明什么是洗钱,可以表述为“本法所称洗钱,是指采用转换、转让、使用等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赌博、抢劫和盗窃等犯罪和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合法化的行为。”第二款再对反洗钱的概念加以说明,可以表述为“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监控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周正庆委员说,

反洗钱法草案确立的管理体制,与目前的金融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没有理顺,不利于合理的利用金融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的资源,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很可能造成多头监管,增加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这个问题值得再深入地思考。他建议将草案第一章第4条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国务院金融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倪岳峰委员说,目前的修订草案中,比较好地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等权利的保护,但是,对未成年人的参与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建议增加专门条款,予以加强。

  邢军委员提出了专门学校的教育问题。他指出,目前,我国的工读学校不再挂工读学校的牌子,但其工读学校的性质仍没有改变。这类学校在草案25条中被称为“专门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基本上都是学习上、品德上的双差生,在校的教师除了对他们进行义务教育外,还要做这些学生的转变工作,为这些学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其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超过了一般中学教师。可是,这些教师的待遇比较低,教师的队伍也不稳定。建议将专门学校的教育列入特殊教育范畴,并提高特殊教育的补贴,以稳定和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使专门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早期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希望草案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在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很大,建议修改后尽快出台,因为这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方新委员说,法律草案现在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去掉“专业”二字更好,就是“农民合作社法”。因为,对于合作组织来说,最本质的特征不在于经营范围(服务的“专业”内容),而在于服务对象是以组织内部成员为主。“专业”既不是合作的目的,更不是合作的前提,过分强调“专业”合作不太合乎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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