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财经委专家建议为商业贿赂单独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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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1:41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太凌 高泽阳) 昨日上午“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开幕后的专项演讲中,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朱少平建议为商业贿赂单独立法,以提高其法律位置和实施效率。论坛当天下午的讨论中,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均对此做出回应,提出不同看法。 正方:界限不清影响打击力度
朱少平介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对反商业贿赂陆续推进了一系列的政治办法,同时结合我们现在的反商业贿赂,在《刑法》和其他法律上都有体现。 “从制度上讲我们已经有了初步的制度雏形。”但朱少平指出,就整个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来说还有很大难度,主要就是表现在很多政策界限不清楚。这些争议影响到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效果、力度。 “我个人建议能不能够就这个问题作研究,甚至制订一个叫《反商业贿赂法》。”朱少平说,即便单独立法不行,也可以制订一个《反商业贿赂的决定》。“哪怕只有十条、八条,有针对性地作一个规定,对于反商业贿赂这个专项工作可能会有一个很大的促进。” 反方:立法完备满足查处需要 “我认为我们国家的刑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在昨日下午的研讨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表示,刑法中共有十余条文关于商业贿赂和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已经把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整个体系比较严密。 “据我了解,我国刑法中规定商业贿赂8个罪名已经是很多了。”胡云腾认为,下一步应该考虑的是整治商业贿赂就是如何用好这十几个刑法条文,针对商业贿赂搞一个庞大的法律是不现实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对胡云腾商业贿赂立法的看法表示认同,他认为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完备,能满足查处商业贿赂的需要。胡云腾同时透露,高检和高法对于商业贿赂罪名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研究中。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