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决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20:4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孙宇挺 王岩)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就通过的监督法等三个法律案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记者有关监督法的提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称,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乔晓阳说,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乔晓阳称,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