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阳解释为何监督法历时20年方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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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 郭晓宇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对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的原因进行了解释。 乔晓阳表示,监督法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地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乔晓阳表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法高度重视,反复研究,慎之又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各方面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和制定监督法的认识越来越统一,所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今天得以通过。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