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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风雨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4:59 中国青年报

  

  198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文件,监督问题被列在其中。

  1990年3月,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
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

  1990年10月,第一部监督法草案出台。它仅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未涉及地方人大。

  1998年3月,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立法步骤上,这届人大常委会决定1999年先搞四个单项决定,即司法监督、预算监督、领导人述职、经济工作监督。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2月,制定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另一项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因为争议较大,经过两次审议最终没有出台,仅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被写入人大报告。

  2002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首次审议。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从内容上看,和第一次审议稿差别不大。

  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三审。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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