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不预收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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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22: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田雨 王娅妮) “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台的涉农案件审判意见所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当事人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减免。” 根据这个新的指导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以及相邻关系等普通涉农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乡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在审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亦被要求“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将诉讼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加大调解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做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办案。(完) 相关专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