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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内部股东间的“诈骗”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0:46 民营经济报

  “诈骗者”是两个后进入公司的新股东,被指控“虚构事实,夸大风险”;“被骗者”是长期参与公司管理,最应该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的股东和高层管理者

  警方和公诉机关指控郑雄智、谢子军两人在香港股东内部股份转让之中犯有诈骗罪。记者看到:绍市检刑诉[2006]72号的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向谭平江等人隐瞒了杭州长宝公司股权的价值,虚构了该公司的风险,谎称持有与此有关的香港公司股份麻
烦很大,要尽快将股份抛出去,以免受到牵连。”

  9月18日,郑雄智在庭审中坚称,自己从来没有隐瞒事实,说持有股份有风险的话。他说,“我是最后一个进入香港长宝的人,谭平江等人都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该最清楚公司内部的情况。我怎么可能‘诈骗’他们呢?!”

  记者采访调查得知,香港长宝成立于1998年。此前,谭平江原是广州长宝公司总经理(周荣琪为该公司董事长),与周荣琪是长期老朋友关系(后让其代持股);刘昌宇虽然系澳门籍商人,也很早与周荣琪认识。谭平江、刘昌宇均为香港长宝的董事(刘昌宇还是股东),谭平江又是丰盛公司的股东、董事。而关于张莹,周荣琪曾说:“从2000年张莹即开始在杭州长宝工作,为我处理重要文件资料,掌管着香港长宝、杭州长宝的公章。”而直到2003年4月,郑雄智、谢子军才获得该公司股东资格。要说对杭州长宝及其建设项目,人们确有理由相信,谭平江、张莹比郑雄智、谢子军更了解和掌握公司内幕与实情。

  据有关人士透露,周荣琪被抓后,代周持股的谭平江在2003年7月29日就已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更改了自己的签名备案,同年8月6日又分别辞去香港公司的董事职务,更声明其“从此与香港公司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无关”,并获董事会批准。

  记者从“2003年8月6日香港长宝董事会决议、丰盛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也证实了此事。

  “谁都清楚公司内部情况,懂得去如何化解危机。谭是搞技术的,这些本来就不是自己的股份,还不如转让掉。”2006年9月10日,刘昌宇在武汉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同时,起诉书多处提到:“郑、谢两人有意欺骗张莹‘冒签’刘昌宇的名字。”

  据记者了解,刘昌宇一开始的签名(即成为香港长宝公司的股东、董事后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的签名备案)就是张莹代签的,刘昌宇对此予以认可。其后香港长宝作出的一系列决议文件,如香港长宝2003年4月23日08号董事会决议等,也都由张莹代签,刘昌宇此前也从未提出过异议。

  记者从有关材料上看到,2006年1月19日,绍兴市检察院派员询问了张莹。当检察人员问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股份转登记的签名是谁签的?张莹回答:“是周荣琪叫我代签刘昌宇名的。此后,每逢香港长宝公司书面文件上需要刘昌宇签名的,在周荣琪在的时候,都是他叫我去代签的。周荣琪被抓后,是郑雄智叫我代签的,因为已经形成了惯例,一直都是我代签。”

  9月10日,在武汉市武昌的新金龙酒店,记者约访了刘昌宇。身着条纹衬衫,理着寸板头的刘,见到本报记者的第一句话是,“这个案子非常复杂”。

  据刘透露,张莹是他介绍给周荣琪的。当时周要一个办公室主任,刘就把有亲戚关系的张带了过去。“没想到的是,后来张成了周的女朋友。”刘认真地说:“张莹是‘冒签’了我的名字,但我没有追究她的责任。”

  第二天,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张莹。“这个事,与我没有多大的关系,也不想管这个事情。”对于记者的采访,张感觉非常奇怪:“这个案子很复杂,我不好向你解释什么,该说的我都已向公安机关说了。这个事很影响我的生活。”

  记者在绍兴市检察人员对张莹和刘昌宇的询问笔录中还看到:张莹:“是周荣琪叫我代签刘昌宇的名……已形成惯例,一直都是我代签的”;刘昌宇:“……等股份手续变更完后,我才知道张莹代我签名,我也就认可了她代我签字……。”

  2006年1月19日,谢子军在接受检察机关问话时,在被问及张莹是什么身份时,谢回答:“她是周荣琪的女朋友,在广州长宝公司做事,管

理财务等方面的事。香港长宝公司的一些事,有时她参与一些,如代刘昌宇签名等……。”

  据辨护律师屈国南介绍,2006年8月14日,他在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郑雄智,郑告诉屈:“张莹对2003年15号决议的签名不是‘冒签’,而是代签。香港方面有这种历史记载,所以说‘冒签’是偷换了概念。”

  据屈国南介绍,刘昌宇在证词中曾说,其与周荣琪之间签订有一份股权信托书,在该信托书中约定周荣琪有权代刘昌宇签署相关文件。而公诉方在庭审时也借此强调刘昌宇已授权周荣琪代其签署相关文件,表示周荣琪可以让张莹或别的什么人代签。

  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张莹“冒签”成立,则应当认定她为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者,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浙公诉字[2005]第2号意见书中称:“2003年6月28日,周荣琪被警方刑事拘留以后,郑雄智、谢子军明知谭平江代持周的股份,诱骗了谭的签名转让其股份的。”

  屈国南律师认为,谭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为周代持股,在处理代持股的时候,应该主动履行与周协商的职责和义务。在本案中,谭签字将股份转让出来,无论是否得到周的同意,其法律责任都不在别人,而完全在谭平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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