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那些法律上的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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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4:41 三联生活周刊 | |||||||||
侯建军的行为无疑构成犯罪。但对其罪名,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按照公诉方的意见,侯建军与裘吉刮碰后,双方发生争执,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并将其撞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侯建军的一审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则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侯建军犯有故意伤害罪,无法证明侯建军犯有故意杀人罪。
侯建军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关注,除了他人大代表的身份,另外一个缘由就是与1998年的张金柱案件有惊人的一致。 在张金柱一案中,辩护律师假设着一个又一个张金柱不明知车下有人的可能性,他们用了将近一半的时间来论证张金柱曾大量饮酒。尽管按照《刑法》的规定,醉酒犯罪并不减轻处罚,但辩护律师的用意是证明有这种可能性:大脑被酒精和肇事后的恐慌所笼罩的张金柱,没有听到被挂在后车轮旁的受害人的呼救声,哪怕这种可能性只有1%。 这样的论证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规定,只要有一点可能没有被排除,就无法断定他有罪。”张金柱的辩护律师房晓东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明知,也无法证明他不明知,你只是怀疑他有罪,法律就会按无罪处理。”新《刑事诉讼法》162条第2款“疑罪从无”原则意味着:所谓实事求是,在法律上不再泛指客观事实上发生了什么,而是公诉方提供多少可信的证据去证明发生了什么。辩护者可以用层出不穷的假设来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而检察院和公安局则必须拿到不存留一点点可能性的铁证。显然,曹树昌试图充分利用新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一位参加过一审的辽宁记者回忆一审时的场景,当时公诉人对曹树昌提出的诸多证据均无法充分予以辩驳。但曹树昌的辩护观点却引起了庭下诸多听众的不满,听众席上几次传出对曹树昌发言的喧哗声。最终,一审判处死刑,一年半后,终审改判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