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厅原厅长受审称对其合法收入估算不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02:56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昨天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蚌埠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提起上诉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7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兴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兴尧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35300元;对拥有人民币830901.86元、港币12466.71元的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应数罪并罚。 昨天的庭审中,上诉人王兴尧对于所收钱款的数额表示认可,但认为情节不符,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利。但对于自己所犯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兴尧认为其合法收入在一审判决中算的少了,如自己10次出国的补助费起码有5万,15年间参加桥牌比赛的奖金等起码5万,自己开车所得的补助费以及出差费要有2万,稿费、讲课费、专家评审费等有3万,医药费包干费用2万等等,对一审判决自己拥有人民币830901.86元、港币12466.71元的非法财产予以辩解。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