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阳黑社会性质团伙12名成员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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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7:43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 (周正春郜征) 10月8日上午,枞阳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者徐普鸿、张世兵有期徒刑10年半、18年,分别并处罚金1.5万元、3万元。同案犯庞正高、王明光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半不等的刑罚。 据了解,徐普鸿团伙在作案过程中,成员统一听从组织指挥,统一乘坐交通工具,
法院查明,2002年9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徐金江、谢传洲购置车辆,从事枞阳到江苏常熟的客运业务,两人与被告人徐普鸿达成协议,徐、谢二人每年分别出资2万元、1万元,由徐帮助解决长途客运中的纠纷和客源问题。事后,徐普鸿组织张世兵、庞正高等人通过对同一线路的其他驾驶员打招呼、砸车、殴打等手段,威逼其他车辆,为徐金江、谢传洲牟取了非法营运利益。类似的犯罪行为还有多起。另外,这些被告人还犯下强迫交易、抢劫等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