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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旅行社必须向导游支付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43 法制日报

  本报成都10月9日电 (记者 张晓东)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可先向旅行社索赔;旅游合同中必须注明自费项目,并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没有得到旅客同意,旅行社不得转、并旅游团;景区调价后三年内不得再调价;旅社行必须向导游付工资……记者从刚刚结束的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悉,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将被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转让,但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可转让,但必须由市、州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重要旅游景区(点)票价调高,应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

  鉴于目前导游普遍没有工资,收入来源在于提成,造成导游宰客等现象,《条例》要求旅行社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聘用方明确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由旅行社支付。

  《条例》对导游在从事导游活动中的行为规定了6个不得:不得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为了及时保护旅游者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不得单方面变更约定的内容。

  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由旅行社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要先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如果旅游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由旅行社支付延误期间有关费用和违约金;如果旅游者要求终止合同,旅行社要安排旅游者返回集合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

  《条例》还规定,旅游购物场所应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应退还多收的费用。如果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未按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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