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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以杀人和抢劫罪被公诉(公诉书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7:17 华商网

  华商网讯 (特派记者 任坤 叶绥波) 汉阴“7-14”特大杀人案公审在安康铁路法院进行,以下为公诉书主要内容:

  被告人邱兴华,男,出生于1959年1月1日,身份证号码61242319590101061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所在地: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现租住汉中市佛坪县大河坝乡五四村三组,农民。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月29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兴华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汉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依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6日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邱兴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亦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2006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晚,被告人邱兴华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成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自己睡觉的地方。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熊万成、宋道成、陈世秀、熊辉寿、程仕斌、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吴大地、王保堂等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其十人全部死亡。尔后,被告人邱兴华又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次日天亮后,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将里面的零钱清点,在一笔记本上写下:“今借到各位精仙的现金柒佰贰拾贰元贰角正,借款人:邱金发。”的字条后将钱拿走。随后又将道观内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鸡血在一硬纸板上写到:“古仙地 不淫乱 违者杀 公元06”和背面“圣不许 将奸夫淫婆以 〇六年六二十晚”的字样,放在正殿门口,然后将易燃物牛毛毡和柴抱到陈世秀的寝室,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邱兴华杀人后于2006年7月20日晚从安康乘火车逃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一带,因其身上无钱,遂产生抢劫之恶念。7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邱兴华窜至万福店武安(武汉至安康)铁路复线施工工地一临时工棚内,见棚内有人,便持一把铁铲劈向照看工地材料的周建平,周建平见状躲避,背部被铁铲划伤。被告人邱兴华在工棚内将一黑色旅行包抢走,因包内无钱,遂将包丢弃。

  2006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邱兴华又窜至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岗村二组村民魏义凯家,以帮魏义凯家补盆子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骗取魏的信任,并在其家用餐。其间发现魏义凯家有钱,再生抢劫之恶念,遂借口离开魏家,在附近逗留,伺机作案。当日下午,被告人邱兴华再次来到魏义凯家,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和弯刀向魏之妻徐开秀、魏义凯、魏之女魏金梅的头部连砍数刀,将三人砍伤后,抢得现金1302元及雨伞、手提灯等物,后逃离现场。8月1日凌晨,被告人邱兴华乘K357次列车返回安康。2006年8月19日被告人邱兴华潜逃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魏义凯因抢救无效,于2006年9月9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系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邱兴华的供述;痕迹鉴定、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兴华因琐事而残杀10人,滥杀无辜,其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任。被告人邱兴华在潜逃期间,使用暴力,抢劫财物,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1)、(5)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惩治犯罪,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将此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方安康人民检察院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邱兴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追求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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