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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王亚忱强占他人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5:38 中国青年报

  关于职务侵占罪

  高文华一案结束后,辽宁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于2005年5月27日成立了专案组,于7月12日对华隆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问题立案调查。调查认为,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曹裔睿、高文华(另案处理)涉嫌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随后,辽宁省公安厅将此案移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2月13日、2006年5月29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将本案指定交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透露,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王亚忱、王晓军分别利用担任华隆公司外方股东王晓军委托代理人、华隆阜新商贸城建设项目总指挥、全权处理华隆公司的各项工作和华隆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侵吞手段,将华隆公司价值人民币477.7545万元的房产非法占为己有。2002年5月,被告人王亚忱、王晓军伙同被告人于雅君、曹裔睿、高文华在华隆公司申请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检察机关认定:2005年1月11日,王晓军、徐江平、高崇民(后两人为华隆公司员工),在阜新注册成立了光大公司,王晓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注册资本2035万元人民币,3人均以房产出资。这些房产均为华隆公司的房产。徐、高均证实,自己没有购买房产,没投一分钱,房产也不是他们的,自己没参加也没召开过董事会,是华隆公司的王书记(王亚忱)找他们说要开公司,只用他们的身份证及签名就可以了。自己除了拿身份证及签字外,其余情况一概不知。

  在华隆公司向阜新市房产监理处申请办理商贸城网点总面积1165.01平方米产权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在该公司提交的申请书(2005年4月5日)中,称华隆公司已更名为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军(在此之前,即2004年2月,华隆公司王亚忱向阜新市房产监理处提供的虚假承诺书中即注明,华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改为王晓军,并提供了仿造的以王晓军为法定代表人的华隆公司营业执照),在由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和华隆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偿还协议书》及《偿还房屋房间明细表》中私自加盖光大公司的公章。

  2005年4月7日,阜新市房产监理处副处长魏晓枫同意批准对方办理

产权证。这样,华隆公司所属的商贸城网点总面积为1165.01平方米的产权就变更为光大公司的了。同日,光大公司与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互换房屋。同年4月8日和4月11日,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办理了商贸城网点总面积为1165.0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被告人王晓军作为华隆公司股东、副董事长与其委托人王亚忱串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

  在法庭上,王亚忱说,光大公司是华隆公司的子公司,就像人身体的两个部分,根本不存在光大公司侵占华隆公司财产的问题。

  检察机关认定,在王亚忱主政商贸城时,华隆公司曾向王晓军在大连的公司转了200万元人民币。王晓军随后兑换成22万美元,以22万美元和100万元人民币打回华隆公司,算作王晓军对华隆公司的出资。

  对此,王晓军辩解说:“打回华隆公司的22万美元,并不都是200万元人民币兑换的,还有其他的钱。”

  公诉机关出具的证人证言显示,这200万元的来历是,2003年8月阜新市公安局办理高文华案时,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程显国找到王亚忱,要求出具王晓军出资证明,王亚忱要求会计把商贸城售房款等200万元变为王晓军的投资,并为此做假账。

  王亚忱说:“有这么回事,我是纠正错误,因为原来都是假账。”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检察机关指控华隆公司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公司双方出资人(指高文华出资480万元,王晓军出资320万元)均未按合同规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800万元,而是在王亚忱授意下,于2002年5月21日、22日分别以大闻华公司和王晓军名义存入华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阜新市分行建新支行开的账户4800元和3200元,然后,由该公司总经理于雅君和阜新市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会计朱淑清一起,通过粘贴、复印的方法,在2002年5月21日的银行现金存款凭证(金额为4800元)上,分别变造两张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其中一张注明交款人为大闻华公司,金额为480万元,另一张注明交款人为王晓军,金额为320万元。

  同时,该公司仿造银行询证函,造成双方出资人注册资金已到银行验资账户的假象,王晓军提供了不真实的外币账户资金证明及无效的身份证件。最后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其间,被告人王亚忱以王晓军委托代理人、阜新商贸城建设项目总指挥、全权处理华隆公司各项工作等身份,故意提供王晓军个人无效的南非永久居民身份证件,骗取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在明知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直接指使于雅君及朱淑清,变造银行现金凭证。同时,故意提供王晓军个人虚假无效的外币资金证明,编造了外币资金已经投入的假象,取得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被告人王晓军在明知没有外币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故意提供虚假无效的外币资金证明,编造外币资金已经投入的假象,骗取公司登记。

  被告人于雅君受王亚忱委托履行签字手续,在明知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经王亚忱授意,与朱淑清一起变造银行现金存款凭证,用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被告人曹裔睿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委托的办理工商注册代理登记人,在明知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故意做虚假财务记载,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本报丹东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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