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被抓 赵新建至今未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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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8:24 法制日报 | |||||||||
“铁案”不铁终被发现 在赵新建案件侦办和审理期间,他的家人虽多次上访喊冤;赵新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访。邢某某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上访案件。此案引起当时刚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祁述志关注。他亲自调取赵新建案卷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李某某归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将李某某抓捕归案。 李某某被抓捕后,当即交代了杀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参与共同作案。这时,邢某某被杀案的本来面目才得到还原。 2004年9月14日,李某某交代了作案的全过程。 1998年8月6日晚10时许,李某某睡不着觉,欲上邻村邢庄邢某某家猥亵邢某某,就从周庄窜至邢庄。走至邢某某家南大坑东岸时,把所穿拖鞋放在坑东岸一墙角处。由于邢某某家大门关闭,便窜到了邢大捧家,从其东墙翻入院内后进入邢大捧家堂屋东间,邢大捧被惊醒并跺了李某某一脚,李某某慌忙翻墙逃走。呆了一段时间,见无动静,又赤脚来至石朝民家,欲对石朝民之女行不轨。刚进石朝民家院里,就被石妻发现,李迅速逃离。后见无动静,李某某又赤脚来到邢某某家东墙外,爬上砖摞子翻入墙内。见一打鼾老头睡在院内,邢某某家堂屋门没关,于是悄悄进入,用手捂着手电光照屋内,发现西间有一铁床,邢某某头南脚北睡在床上。李某某来到邢某某床旁,欲行不轨,邢伸手去拉灯绳,结果被李某某扯掉,李某某恐邢叫喊用手掐其脖子致其不动为止并对邢某某进行了奸淫。随后,李某某跳墙出邢家。怕事情败露,李某某考虑到赵新建刚劳教出来不久,遂产生嫁祸赵新建之念。于是从赵新建家西墙翻入,偷走一件汗衣和一双塑料拖鞋,原路返回到邢某某家中,将赵新建汗衣放在邢某某床上,拖鞋放在邢某某床下,后又原路返回…… 李某某的交代,与当晚发生在邢庄的事实相吻合。李某某进入4村民家的时间顺序,和村民反映的情况也相一致。亳州市公安局长祁述志说,尽管现场留有赵新建的衣物拖鞋等物,但这些全部是间接证据。赵新建案的错误根源就在于,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完全用间接证据来证明赵新建存在的“犯罪事实”。 他说,纠正这起错案,可能是自己揭了自己的短,“这只不过是执法上犯的一个错误,但这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一辈子的事。” 今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是到6月,亳州中院仍然没有重审此案。 等不及的亳州市公安局,要求谯城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立即放人。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作出谯公刑释字(2006)260号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而释放。 7月17日,亳州中院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我被放出来后,根本没有人理我了,更没有什么赔偿的事,难道无罪关我8年就这么算了?”赵新建说,判我有罪时有判决,没有无罪的判决书能算我无罪吗?这样的话,我该告谁,证据又在哪里?我背负的“杀人奸尸”罪名谁给挽回名誉? 长达8年的关押,从19岁到27岁,赵新建把最美的青春时光留在了大墙内,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他的家庭和亲人受到的伤害也十分巨大。记者在赵新建的家看到,他家一贫如洗,低矮的房屋因无钱修缮,遇到下雨还漏雨。赵新建坐在门前凳子上,呆呆的,显得无助和悲凉。 对于赵新建案件,亳州中院一负责人说,“当时办这个案子时,我就批评主审法官这样办会有问题,还把主审法官批评哭了。” 对于赵新建的赔偿问题,他们说,会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但狮子大开口是不行的。” 一位办案人员说的话,或许点出了悲剧的根源。他说,“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 公检法三道关口为何失守 赵新建案件在审理阶段就长达数年,期间一审二审经过了多次来回,最终还是没能阻挡这起错案的发生。那么,公检法3道关口在赵新建案件上是如何失守的呢? 一提冤案,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案件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和其他案件相似,赵新建案也没有置身刑讯逼供的程式之外。不是凶手却承认自己杀了人,答案不言自明。 一位资深警官告诉记者,尽管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有很多制度约束,但由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相对独立,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就赵新建案件而言,不难发现这方面的痕迹。由于在案发现场,有赵新建的T恤衫、拖鞋、毛巾,赵新建又无法解释他的物品为何会在现场,办案人员在无法排除赵新建嫌疑的情况下,出于思维惯性,极易滑入“有罪推定”的判断之中。 一位后期参与调查此案的办案民警说,就常规来讲,现场遗留嫌疑人一件东西,习以为常,遗留两件也不算多,要说3件、4件都同时遗留在现场反倒有些不正常。事实上,据真凶李某某供诉,为达到栽赃的目的,李某某把取得的赵新建的物品丢弃在现场,就是转移警方视线。“办案民警有罪推定思想误导了方向,还有就是快速办案的压力。” 著名刑法专家、安徽大学教授唐大森说,盲目追求破案率,成为了一些办案民警的可能选项。他认为,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到办案民警的行为方式。对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取证困难、惩罚无力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因素。我国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方面制定了证据规则,“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屡屡出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尽快制定出台。”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小群也认为,从源头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既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也可减少诉讼成本。这就需要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虽然刑诉法明确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 在赵新建案件中,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曾有一次挡住案件发生的机会。可惜最终这次机会还是错过了。 1998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新建。亳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赵新建被释放,变更为对其监视居住。 “然而,由于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迫使检察机关撤销了不批准决定,重新批准逮捕了赵新建。”一位知情者感慨说,“这就助推了冤案的发生”。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乃胜说,这样对待民意是一种不理智的表现,说穿了是虚假的政绩观在作祟,“群众一上访,不问事实,抓人判人,一时是平静了,上面不批评了,但有没有考虑可能让无辜者付出生命?” 赵新建案中法院这道法律的最后关口失守,是最令人遗憾的。 赵新建在法院长达4年的审理中,两次被判死刑,两次被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亳州法院并没有认真审查案件。最后以“被告人赵新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判了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位法官对记者说,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亳州中院自己打开关口,怎能防住错案不发生? 独家视点 正如亳州市公安局长所言,执法当中的一个错误,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我们希望这种错误越少越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一个神圣的目标。在以人为本的今日社会,守住法律的公平正义这道防线十分重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