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农民被错判死缓 八年后真凶归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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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8:24 法制日报 | |||||||||
案件梗概 1998年9月17日 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 9月28日 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
1999年8月19日 亳州市检察院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000年1月5日 赵新建被逮捕 7月21日 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1年7月31日 亳州中院判处赵新建死刑 10月17日 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6月12日 亳州中院再次判决赵新建死刑 10月28日 安徽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4月12日 亳州中院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月16日 赵新建被送往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8月20日 凶手李某某被抓获归案,供述作案经过 2006年1月6日 安徽省高院作出撤销裁定,发回亳州中院重审 6月23日 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将赵新建释放 7月17日 亳州中院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本篇精要 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安徽省政法机关梳理出一起案件。 记者对这起冤案的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独家采访和调查,了解到了此案的荒诞“剧情”: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 赵新建案件经一审二审多个来回,最终还是没能阻挡这一离奇案件的发生。那么,公检法三道关口是如何失守的呢? 一位办案人员说,“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检察院曾有一次挡住案件继续的机会,但最终还是错过了。一位法官说,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 本报记者 李光明 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安徽省政法机关梳理出一起案件:背负“杀人奸尸”恶名的“凶犯”赵新建在被关押8年后,因“真凶归案”而得以释放。对于这起案件,安徽省有关部门敢于面对并积极纠正。 安徽省政法机关一位人士说,“赵新建错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有着很好的警示样本作用。真凶李某某原本在案发后就被警方传唤,并提取了毛发,后送公安部检测,其血型与现场遗留的毛发一致,可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脱逃,以后杳无音讯。李某某逃脱后,赵新建变成了杀人犯,两次被判死刑,最后改判死缓。直至2004年8月20日,李某某被重新抓获归案,才使赵新建的冤案出现转机。 这场悲剧是如何上演的?本报记者独家采访获悉了这一案件的荒诞“剧情”。 17岁少女夏夜死在家中 1998年8月7日,农历六月十六,风高月清。 凌晨两点,突然一阵凄厉的哭喊声划破了夜空:“艳艳,你怎么啦,快来人啊,杀人啦……” 原本静谧的小村庄———安徽省亳州市华佗镇邢庄村立刻“开了锅”:哭声、呼喊声响成一片。 亳州谯城警方及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 死者是该村17岁少女邢某某。据死者的奶奶邢吕氏说,当时,她被屋外一阵响声惊醒,开始并没有意识到什么。由于好一会儿没有睡着,就到另间屋去看看孙女邢某某蚊帐掩好没有。这一看,让邢吕氏惊呆了:借着窗户透进来的月光,邢吕氏看见孙女“全身没有布丝”,去拉电灯,发现电灯线也断了。邢吕氏“脑子一下就懵了,感觉出事了”。 邢吕氏一边摸孙女有没有气了,一边喊人。此时的邢某某已经死亡。 据警方当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的录像反映,邢某某死在凌晨1点前后,在案发现场的邢某某床上有件不属于邢家的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和一双塑料拖鞋。此外,警方还在现场提取了一些毛发。 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更为恶劣的是,邢某某不仅被杀还被奸尸。这在观念朴素的农村引起极大震动,给邢某某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此后不久,邢某某的母亲精神失常,离家出走。 嫌疑人供述疑点重重 由于案发现场发现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将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证,进行重点排查。 村民们很快认出,案发现场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赵新建的。事发当日一早,赵新建便被带到谯城公安分局城北乡派出所接受询问。 赵新建说,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衣服是怎么到了邢某某家的,不过,当天晚上除了邢某某家“进了贼”,自己家和其他家也都“进了贼”,衣服和拖鞋可能是贼杀了人后,慌忙中留下的。所以,天一亮,派出所要求村里的年轻人去辨认,他也去了,“那时候我就已经知道衣服、拖鞋是我的,还有我家的毛巾。要是我作的案,我还会去吗?逃跑都来不及呢!” 然而,事情并不像赵新建想象的那么简单。 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 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赵新建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中许多细节他不知道。所以,他的口供有明显的编造痕迹。比如,办案人员问赵新建杀人后怎么回家的。赵新建说,是翻墙回家的,而在赵新建先前的口供中又说自己开门进去的。那么,赵新建为何会有这样反常的举动,门开着不进而要翻墙回家呢? 原因就在于为了使赵新建的行为与现场相一致。因为当天晚上,除邢某某在家被害外,包括赵新建家在内该村共有4家当夜有人闯入,其中赵新建家的墙上留有明显的翻墙的痕迹。只有赵新建作案后翻墙回家才能与客观事实“吻合”。 后来,真凶李某某被抓获后供述,当晚他翻墙进入赵新建家,并拿走了赵家院子里晾晒的赵新建的T恤衫、毛巾、拖鞋,丢弃在了邢某某被害现场。 比这样的口供更离谱的,还有赵新建关于如何弄断邢某某屋内电灯线的供述。 赵新建口供称,为了防止邢某某惊醒后开灯,作案前先把电灯线弄断:“到东屋南边找个白玻璃瓶,就地找个砖头把瓶砸烂,怕人听见,就趁着他家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我拿一块玻璃渣返回屋割断灯线”,“玻璃渣又被我放在东屋南侧,与其他瓶渣放一块儿了”,杀死邢某某后走时“从院子里西边鸡窝边找了块小塑料布,把砸碎的瓶渣都包在一块儿走的”。 一位办案人员现在看了这段供述,也认为不合情理。他说,当晚邢某某的爷爷睡在院子中间,砸烂玻璃瓶,声音应该不小,赵新建明知院内有人还敢砸玻璃瓶吗?为怕人听见,就趁着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赵新建砸瓶的节奏掌握得这么好吗?用玻璃渣割灯线,割后又把玻璃渣与其他瓶渣放一块,更没有这个必要了。 赵新建说,承认杀人后,他也清醒了,杀人是要杀头的。想到这他又后悔了,我没杀人干吗要承认?所以,再一次提审时,赵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认作案事实。 但是,由于赵新建承认过杀人,他从此掉进了噩梦的深渊。 疑点重重却成“铁案” 赵新建案疑点甚多,但亳州法院却两次判处赵新建死刑、一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亳州中院在对赵新建的判决中描述到:经审理查明(赵新建供诉杀人奸尸的“事实经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新建的供述……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证据经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在赵新建供述中和死者邢某某有一段对话,很能说明问题: 赵新建说:我拍了她(邢某某)的胳膊,她醒了,坐起来,(邢某某)问“谁”,我说“我”,她问我“你现在来弄啥”,我说“来找你玩”……这时她就说“你可走”,我说“我不走”,她又说“你不走我喊俺妈了”。她张嘴就要喊还没喊出声来,我就用右手捂住她的嘴…… 这段“情景对话”发生在赵新建“杀人”前。后来复查此案的办案人员都感到这个情节太“幽默”。半夜里,一个女孩对一个不速之客展开这么长时间的对话,况且邢某某的奶奶就在堂屋东间里睡,院子里还睡着邢某某的爷爷,这根本不可能。 赵新建的父亲赵建华说,判决书讲有证人证言,可这些证言与赵新建没有任何关系。所说的证人,就是当晚发现有人进家的几户村民,“他们只说当晚有人进了家,而且所看到的人的模样和赵新建相差很大,这怎成了赵新建杀人的证据呢?” 记者几经周折看到了法院所称的能证明赵新建作案的证据。 这几位证人就是本村当晚看到凶手的几户村民。 村民石朝民证实,当天夜里12点左右,他和妻子、孩子在院子内睡觉,发现一人进院,被其妻发现,他和妻子准备撵,那人转身就跑了。“那人长相粗壮敦实,20岁露头,1.6米左右,赤脚光背,穿深色裤头,看样不是本庄人。” 村民邢大捧证实,夜里她在堂屋东间和其母亲床挨床睡着,床动了一下,于是她用脚蹬了两下,感到是个人,她就喊她母亲,那个人欠着身子出去了。邢大捧所描述的那人的模样与石朝民描述的大体一致。 那天是农历六月十六,月光明亮,村民对那人的体貌特征看得还是相对清楚的,认为不是本庄人。赵新建大约1米7以上,偏瘦,而且赵家和邢大捧、石朝民家挨得很近,要是赵新建,他们很容易就能认出来。 “正因为如此,结合村民所说的体貌特征,邻村周庄的李某某当天也被传唤到了派出所,并提取了毛发作检验,哪知李某某乘看管人员不备跑了。”一位警方人士说,由于现场有多件赵新建的衣物,确实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赵新建的突破上,忽视了李某某。直到当年8月18日公安部的检验报告出来,发现现场提取的毛发血型为O型,与李某某一致,而与赵新建的A型血不一致。 这些证据本该在法院能够得到全面审查的,却没有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赵新建的代理律师施晓文回忆说,尽管他把所有的疑点都提了出来,并明确说该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赵新建作了案,但法官未予采纳。 尽管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亳州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但最终亳州法院还是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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