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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死刑的标准和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29 东方网

  统一死刑的标准和尺度

  “这次培训,紧紧围绕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彭永和处长介绍说,“培训内容主要是针对原来死刑复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

  原来由高级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时,在死刑的适用中,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
判处死刑,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另外,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是将死刑二审及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致使复核程序弱化,客观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

  统一标准和尺度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所有死刑案件的适用,全国只能有一个标准和尺度。“这是此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的指导思想。”彭永和说。

  “最高法院要将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贯彻到死刑案件的一二审当中,把死刑案件该解决的相关问题和矛盾消化在一二审期间,这才是这次培训的真正目的。”一位专家说,“否则,如果问题和矛盾集中到最高法院,100多名刑庭法官很难应付过来。”

  在11月9日闭幕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但这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种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各高院和中院的工作量会减少、压力会变小的说法,是错误的。

  肖扬对死刑案件的一二审法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程序所处地位非常关键,对死刑核准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认真执行“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效果。对合议庭拟判处死刑的一二审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显然,死刑案件的一二审与复核紧密相连,只有死刑案件的一二审质量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复核才会轻松。

  原来最高法院刑庭只有两个(刑一庭和刑二庭),为了收回死刑核准权,刑庭增加到五个,审判力量也有一定增加。另外,因为死刑二审一律开庭审理,所以高级法院这一级,刑事审判法官也需要增加。据统计,目前全国刑事审判人员有18000多名,加上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两万人。对这幺多人进行培训,自然需要一套教材。

  “培训教材由最高法院编审,内部印发,现在还没公开发行。”彭永和处长介绍说,“培训教材重点是死刑案件审理的司法理念与刑事政策方面的内容,围绕标准的统一、政策的内涵、证据的采信、程序的规范展开。要从原来的从重打击轻视保护的价值观,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观转化,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化,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众观转化。对死刑政策、标准把握、审案质量、规范程序等问题,培训教材着重予以阐释、探索与细化。”

  彭永和认为,树立现代死刑案件审判理念,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要着力下功夫:一是,惩办和宽大相结合;二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严格控制与慎重适用死刑;三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据最高法院一位高级法官透露,最高法院将着手制定一套具体的死刑案件量刑适用标准和指导意见,全国统一,不搞地方差距,不搞贫富差别,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最高法院还要在实施过程中,制定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有点类似西方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样,至少在死刑问题上,全国施行的是一个标准和尺度。

  11月8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最高法院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目的是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此前有媒体报道说,来自最高检察院的信息表明,60%以上的贪官被判缓刑,缓刑成了贪官的“护身符”。

  “由于涉及一些刑事政策,目前教材还处于保密阶段,暂不对外发行。”彭永和说。

  还有许多问题在争论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但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一位专家说,“譬如,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一个行政审批程序(内部的复核程序),还是一个审判程序?”

  对此,各方观点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死刑复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程序,有点行政色彩,也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救济程序。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应当有控辩双方参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则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法院会提审被告人,但因为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只要不开庭,就没有辩护空间,检察官不能参与,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目前,往往是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是只靠阅卷的方式,难以发现错误。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著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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