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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是刑罚上文明的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8:59 南京周末

  七是废除死刑是刑罚上文明的体现

  我们从野蛮到文明,在刑罚上的体现就是要由暴力型走向教育型,由刑罚主义逐渐走向非刑罚主义。

  死刑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不管怎么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母亲——比如
聂树斌的母亲——为冤死的孩子而哭泣,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都无从安宁。

  相关阅读一:中国将建立全球最大刑事法庭

  “其实各高级法院,包括省级政府、省级政法委在内的相关机构并不希望将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一位从河南省高院选拔到最高院的法官透露,“因为生杀予夺大权在有些地方官员看来是一项重要的统治权,丢了这个权力就等于自己的地方统治权受到削弱。”这位法官还透露说,收权不仅削弱了地方的权力,而且将大幅增加各级司法机构的司法成本。

  一位正在参加有关死刑复核内容培训的最高院法官说,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已经选拔了三批法官,总计人数达到200多人,加上原有的60多名法官,法官数量接近300人。从今年7月开始,通过选拔的法官开始接受最高法院的集中培训。最高院最终将选拔500名法官组成5个刑事法庭。一旦组建完毕,将是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刑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一名经过培训已经报到上任的死刑复核法官透露,新成立的刑事第三庭正在草拟死刑适用的内部掌握标准,着重规范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定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名法官引述肖扬院长的话说,“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者,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早在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还处于动议阶段的时候,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就到最高法院附近安营扎寨,并打出“死刑研究中心”的招牌。类似的律师事务所还有不少,律师们意识到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全国的死刑案件都要汇集到北京复核,一些罪犯的家属就会来京城争取减轻量刑,相应的案源就会大量增加,很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改往日因为利润低而不愿代理死刑辩护的做法,欲把其发展成为一个特色项目。

  最高院刑事法庭的一位法官透露,上收复核权后,死刑复核案件原则上最高法院要求开庭审理,如果检控方和刑事被告人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不提审刑事被告,进行书面审理。这名法官称,在死刑复核阶段,允许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支持,但是最高法院目前的意见是倾向让律师介入复核案件,也可能考虑让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具体细则仍在拟定之中。

  “这是20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说。

  链接: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的决定》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上述死刑核准权的“分权方案”正式写进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1991年起,最高法院又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四川等5省区高院。

  1997年9月,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二级警督李久明2002年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而被捕入狱,屈打成招。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案件真相大白。

  ▲1998年7月,杜培武因妻子被杀被捕。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真凶杨天勇等人落网,方使案情大白。

  相关阅读二:西方死刑的程序成本

  在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对死刑案件设置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复杂的程序,其原因就在于,死刑案件一旦错判,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英国学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经将死刑制度的高昂成本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之一。他是这样分析的:如果死刑审判要给予所有可能避免错误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允许上诉等一系列冗长的救济、要把漫长的时间花在审判和羁押过程、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把关和证明标准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严格,而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因为在不少国家判处死刑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执行死刑,还可通过赦免等程序活下来),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确实,在西方某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他们花费的代价近乎惊人。以美国为例,为了防止错杀,对死刑案件设置了许多救济程序,使得死囚长期不会被执行。2004年,全美处决的59名死刑犯平均在监狱里关了11年。据统计,佛罗里达州一个死囚从被判处死刑到执行要花费2400万美元,得克萨斯州的死囚年均花费高达230万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关押3个普通犯人40年的花费。可以看出,在这样一种慎用死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远远超出一颗子弹,非但不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刑罚,反而绝对是成本最高的。

  相关阅读三:慎用死刑,但不能废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废除死刑目前还不符合国情,所以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留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

  目前我国的犯罪率仍然是居高不下,民众对于死刑震慑犯罪的期望值很高,保留死刑的支持率也很高,因此,保留死刑的确有其现实合理性。然而,我们也看到,废除死刑也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截至2004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85个,另外至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可以说,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及至最终废除死刑,在世界已经存在广泛的共识。

  但要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我们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首先,需要在程序上更加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这意味着死刑的适用将更加严谨。此外,在程序上限制死刑,还包括应当完善有关死刑适用的证据制度,让适用死刑的案件的证据标准要高于普通案件的证据标准;构建死刑的赦免制度,对于特定的罪犯根据相关的刑事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可给予赦免,等等。

  其次,是在实体上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全国

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提出,建议设置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再如在死刑适用上,必须强调刑法中“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并对“罪行极其严重”作出界定;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范围,等等。

  第三,要在改造现行的刑罚制度上下功夫。现行的刑罚中,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才20年,而无期徒刑也往往是执行两年后减为20年,因此,减少和废除死刑,现行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因此,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地就曾经提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这是很有道理的。此外,在笔者看来,还必须对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要有监狱的代表、罪犯、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不服裁定的有权上诉等等。这样,减少或废除死刑后,才能做到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能公正地得到处理并与其所受的惩罚相适应。

  最后,逐步减少与废除死刑的路径少不了司法机关的身体力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在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实务指导中,树立严格适用死刑的观念,从宏观上影响司法工作,也有利于在司法上开辟一条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途径。

  只有从多条路径上作出不懈的努力,死刑的减少适用乃至废除才会逐步成为民众的共识,最终才可能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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