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呼吁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附全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09:08 南方新闻网 | |||||||||
针对邱兴华案二审时公诉人不同意对其进行精神鉴定一事,10日,著名法学家贺卫方、何兵等人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呼吁法庭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7·16”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11月14日向陕西省高院寄了一封信,请求法院能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12月8日二审庭审中,公诉人认为:邱兴华多次到达铁瓦店,杀人时先后顺序很清楚,杀人后将杀死的人用斧子再砍了一遍,后来多次
11日,知名网友“五岳散人”在环球在线论坛发表了5位法学家的的公开信,信中称我们关心的不是邱兴华到底有没有精神病,而是认为必须有这么一个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 附: 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 邱兴华一案的相关司法部门: 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我们与全国亿万人民一样,一直关注着邱兴华一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并且关注邱兴华一案所反映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我们从媒体公开的事实获悉,有一些精神病专家认为,从邱兴华的种种表现来看,邱兴华很可能患有精神病。邱兴华的妻子提出,邱兴华家族中多人有精神病史。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也有相关专家认为,邱兴华只存在人格障碍,并非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作为法律人,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同时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检察官、法官也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我们深感遗憾的是,虽然已有精神病学家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但相关司法部门一直未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我们认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我们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在精神病学家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在邱兴华妻子已提出邱氏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如果仍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决将难以服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将严重损害司法之权威。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呼吁: 一、从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角度出发,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本案,深刻反思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通过制度改造,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此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 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本报记者谭人玮 (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