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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邱兴华案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大考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08:34 南方新闻网

  “二审邱兴华”系列评论之一

  法的精神之郭光东专栏

  12月8日,震惊全国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二审开庭。与一审迥然有别的是,二审律师终于“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为邱兴华提请精神病司法鉴定。而就在当日,有媒体刊发“专
家认定邱兴华不是精神病人”的报道,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驳斥了一些精神病学专家的观点,认为“邱兴华属于心理障碍的这一类”。

  不过,不少网友对李教授的判断依据提出质疑。据邱案的一审辩护律师介绍,一审开庭前夕,李玫瑾为邱兴华提供了两套测试题。经分析邱兴华做的那两套测试题,李玫瑾认为邱兴华属“变态人格”,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于是有网友质问:荒唐!面都没见过,仅仅根据测验就来判断,太草率了!甚至有网友声称:不应该把“学霸”引入司法领域而草菅人命。

  当然,“学霸”一说明显太过了。但在邱兴华妻子都不允许探访的看守所里,李教授能让邱兴华做题,不能不说归因于她的学术地位和“公安大学”教授的身份便利。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却仅依两套心理测验题就得出“不是精神病人”的结论,似乎确显勉强了些。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李教授有没有资格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她专长的领域在犯罪心理学,而判定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人,需要的却是司法精神病学的涵养。尽管这两门学科有一定联系,但二者也泾渭有别。司法精神病学着重研究精神病人的具体症状和表现,对精神病人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病因分析。而犯罪心理学着重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及其规律,以及预防惩治犯罪的心理对策。显然,司法精神病学的指向是精神病人,学科倾向在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的指向则是罪犯,学科倾向在心理学。

  众所周知,大脑是人体最为复杂、神秘的器官,认识人的精神活动,必然是人类认识自身的最后一道关卡。如此艰深的学问,没有长期的专业浸淫,实难胜任精神病的鉴定。可以说,在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人的问题上,李教授和我们普通人一样,都是外行。鄢烈山先生日前曾在《给邱兴华做司法鉴定需要专业精神》一文中,把没给邱兴华申请精神病鉴定的一审辩护律师树为缺乏“专业精神”的反面典型,现在看来,或许在邱案中,缺乏专业精神的还不止一审律师一人。

  而更糟糕的是,犯罪心理学专家的提前介入,无形中就等于把研究对象视为犯罪人了。可是,如果邱兴华经过鉴定最终被确认为精神病人,按照我国法律,他就不是一个罪犯,法院需判他无罪。既然无罪,何来“犯罪心理”一说。如此看来,在精神病鉴定结论未出、法院更未终审判其有罪之前,犯罪心理学家的提前“研究”和公开表态,就无异于“有罪推定”的一种了。

  当然,并不是说犯罪心理学家无权研究邱兴华的心理。只是本案中,在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之间,有一个谁先谁后的问题。当鉴定结论认为邱兴华不是精神病人后,犯罪心理专家再研究这人的心理不迟。当邱兴华还是犯罪嫌疑人时,你就急着揣摩人家的犯罪心理,是不是早了点儿?

  但是,不单单是李教授有发言时机错位的问题,媒体也有一种“集体无意识”。你记者要给出一个邱兴华不是精神病人的反方观点,也应该找一位精神病专家。找犯罪心理学家采访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如果不说是问道于盲,差不多也是“与虎谋皮”了。

  正如二审律师所说,如果邱兴华最终被判无罪,那将是一个极大的震动。的确,在考验“无罪推定”的现代人权观念上,邱兴华案比其他案件更具典型性、戏剧性和颠覆性。它或许不再是先前那些简单地靠刑讯逼供导致的错案,而是一个明明证据确凿、供认不讳的嫌疑人竟因精神病问题被判无罪的“奇案”,它由此带给人们的震撼可以想象。但是,如果我们能在这样一个表面看来“十恶不赦”的人面前,依然存留“无罪”的警惕,那将是中国司法观念的一个巨大飞跃!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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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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