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行支行长侵吞存款2亿余元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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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6:09 国际在线 (来源:华商报) | |||||||||
原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周利民、会计刘怡冰(女)相互勾结,5年间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虚假金融凭证骗取储户存款达4亿多元,该案是几十年来陕西最大的金融腐败案。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周利民、刘怡冰死刑的刑事裁定。12月12日上午9时,省高院刑二庭3名法官及西安中院两名法官前往看守所向周利民、刘怡冰送达并宣读了判决书。
上下勾结狂揽4亿多元 现年38岁的周利民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曾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未央路支行北大街办事处主任。与他同岁的刘怡冰系该行会计、信贷内勤,曾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信贷内勤、未央路支行北大街办事处会计,从工作上看,二人是名副其实的“老搭档”。 1996年初,时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的周利民,与办事处信贷内勤刘怡冰预谋,以高息存款为诱饵,他们采用私拿空白存单、私盖印鉴、给储户出具“大头小尾”存单的方式,用虚假金融凭证骗取储户存款。后刘怡冰又指使他人从建行西安分行印刷厂窃取半成品空白存单,非法制作假存单骗取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确认: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和刘怡冰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吸收30余家单位和近400名个人资金共计4.8444亿余元。周利民、刘怡冰将上述资金不入银行账,而由个人支配、占有。扣除为掩饰作案支付的高息和兑付到期存款2.7817亿余元,实际侵吞2.0627亿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及两被告用赃款购置的房屋、汽车等共计折合704万元,已发还给受害单位。其余1.3亿余元无法追回。 挪用公款罪被撤销 2003年7月22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周利民和刘怡冰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两人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人当庭提出上诉。 2004年3月26日,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法审核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周利民、刘怡冰在作案过程中归还了部分存款系掩饰贪污犯罪的手段,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两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当,遂判决撤销了陕西省高院二审刑事裁定和西安市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利民、刘怡冰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核准陕西省高院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利民、刘怡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内容。在本案复核期间,周利民还曾揭发他人犯罪,但经查不实。 宣读现场 判决书上签字 周利民手发抖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12月12日上午9时,省高院刑二庭3名法官及西安中院两名法官前往看守所向周利民、刘怡冰宣读了判决书。据负责宣读判决书的省高院法官讲,听到判决时,周利民显得比较紧张,从表情上看,其情绪出现了一些波动,但不是很大,签字时手一直在发抖。而刘怡冰较为平静。从始至终,两人都没有说话。 内情揭秘 狂骗储户钱时 两人谋划出逃 据了解,周利民和刘怡冰在疯狂骗取储户存款的同时,也在谋划“后路”。1998年12月,周利民通过香港商人吴某采用非法手段,在江西办理了化名为“黄志伟”的港澳通行证,很快,又在香港申领了“黄志伟”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2000年10月,周利民逃往香港,次年7月23日在香港被抓获。 案发后,刘怡冰化名“刘吴芳”逃往国外。2001年8月在印尼被抓获。 周刘一案再次引起人们对外逃贪官的关注。昨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0余人,平均年龄40岁左右,潜逃3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有10名,涉嫌贪污金额最大的为69.5万美元。目前,陕西省还有160多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在逃,一大批涉嫌金额较大、群众反响强烈、潜逃时间长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对此,省检察机关将加大抓捕力度,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缉捕工作。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宁军采写 相关新闻: | |||||||||